作者Aswind (圣人华仔)
看板LAW
标题[问题]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35条与「不自证己罪」
时间Mon May 25 22:45:03 2009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35Ⅰ~Ⅳ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经测试检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一万五千
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锾,并当场移置保管该汽车及吊扣其驾驶执照一年;
因而肇事致人受伤者,并吊扣其驾驶执照二年;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吊销
其驾驶执照,并不得再考领:
一、酒精浓度超过规定标准。
二、吸食毒品、迷幻药、麻醉药品及其相类似之管制药品。
汽车驾驶人驾驶营业大客车有前项应受吊扣情形者,吊销其驾驶执照。
汽车驾驶人经依第一项规定吊扣驾驶执照,并於吊扣期间再有第一项情形
者,处新台币六万元罚锾,并当场移置保管该汽车及吊销其驾驶执照;如
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并不得再考领。
汽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第一项测试之检定者,处新台币六万元罚锾,并当场
移置保管该汽车及吊销该驾驶执照;如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吊销该驾
驶执照,并不得再考领。
◎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18Ⅳ
犯本条例之罪,於侦查或审判中自白,并供述全部枪炮、弹药、刀械之来
源及去向,因而查获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发生者,减轻或免除
其刑。拒绝供述或供述不实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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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第一款和第四款可之,汽车驾驶人拒绝酒测,处「罚锾」六万元
请问 这有无构成林钰雄老师所谓的「依法间接强制」,即对不配合者科予
制裁,进而违背「不自证己罪」呢?
此与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18Ⅳ虽在处罚上强度差很多
但仍是等同於要求人民「主动积极」配合国家机关之处分行为
请各位前辈予以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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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8.151.19
1F:推 alla:即便是刑案 林老师也说过 被告有忍受义务 05/26 00:12
2F:推 Dragonyang:这个很难 我只知道释699说不违比例原则 但李震山教授的 06/04 06:59
3F:→ Dragonyang:意见书有提到 与不自证己罪原则有紧张关系 06/04 06:59
4F:推 Dragonyang:是另一个严肃问题 我想因为需要"吹气" 很难说不是主动 06/04 07:01
5F:→ Dragonyang:跟1F说的忍受抽血、忍受对质等被动的情形不同 06/04 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