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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大家好, 去年我爸爸受到詐騙..., (詐領健保費、財產被凍結那一套...,初步查證還是百密一疏....) 他被騙了四百多萬,那是他全部的退休金,以及大多數的畢生積蓄,很慘很慘... 所幸的是,法網恢恢,詐騙我爸爸那群歹徒多數落網了。 主謀便是之前新聞報導過,為了報復手下「彭建馨」被抓而大鬧桃園縣 警局的「蘇中正」。 http://www.epochtimes.com/b5/8/7/9/n2184492.htm 目前案件一件件持續審理中。 (蘇中正等七人的刑罰都判得很輕,無言...一點遏止詐欺的功用都沒有) 我知道就算抓到歹徒,錢能拿回來的機率還是趨近於0。 但是我不放棄任何機會, 只要有機會,我會求償到底, 即便結果很可能只能拿到無法兌現的債權憑證...。 至少,我也要歹徒這輩子不能光明正大地擁有自己的財產。 因為沒錢請律師,又不符合能請免費律師的資格(家中僅剩的老房子, 還是值個幾百萬...),所以懇請前輩們的協助! Orz ============================進入正文============================ 我們目前手中有一為共犯的「宣示筆錄」 (為啥寫共犯?因為我們有詢問過警方,他的犯行乃: 「專司測試人頭帳戶是否可用,以及負責提領詐騙所得。」, 所以他不僅只是車手。除了宣示筆錄上沒寫到他僅是幫助犯之外,還有如下: 大法官釋字第 109 號: 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 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行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 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 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 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 (所以我認定他是共同正犯無誤。 我自為裁判 ^^" ) 有抓到共犯很好, 但不幸的是, 這位共犯極度重輕量行, 讓我們不服要上訴(對少年好像叫做"抗告") 對於宣示筆錄中的內容, 有一段我不是很清楚,為避免解讀錯誤, 煩請前輩們告訴我一下正確的意思, 謝謝大家 ╭(_ _)╮ ===================宣示筆錄部分內容如下============================= . . . 法官 XXX 少年調查官 XXX 書記官 XXX 通譯 XXX . . . 選任輔佐人 XXX 律師 . . . 主文: XXX交付保護管束,並命為勞動服務。 (笑死人的刑罰,乾脆打手心,或蓋個壞寶寶圖章好了...) . . . 理由要旨: 本件少年XXX於非行時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此少年犯案時為17歲), 所為係觸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一項罪名之刑罰法律。 又本少年於非行時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有其年籍資料可參, 本庭審酌少年雖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吸食迷幻物品等非法行, 有前案紀錄表可參,惟本件非行係發生於前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 而少年於前案發生後,言行已有改善,交友亦較前謹慎,並能安分工作, 且依其品行、性格、經歷、家庭狀況等情狀,並參酌蒞庭少年調查官之意見, 認諭知如主文所示之保護處分為適當.... . . . 宣示完畢,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輔佐人均當庭表示捨棄抗告。 (想當然爾,判這麼輕,還要抗告什麼) 選任輔佐人 XXX 少年 XXX 法定代理人 XXX . . . ============================內容節錄結束============================== 以上我主要想問的是, 少年違反毒品管制條例、吸食迷幻物等非行, 是在犯本案(詐欺)之前;還是之後?(我自己的解讀是之後) 另外想問的是, 1.請問這邊請通譯的功用是?(我的猜想是來幫少年說盡好話的, 比如對於犯案動機的陳述,幫少年講成年少無知、無心之過、 被朋友帶壞云云...) (P.S 通譯原係語言文字譯述及意思之傳達而設,其本身雖非證據, 但藉通譯之特別知識,陳述其所知悉之事實,原則上亦可採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被告為聾或啞或語言不通者, 得用通譯,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我不相信該少年聾;啞或語言不通...) 2.請大家給我一點意見,我想知道從哪些論點著手,能夠讓我提抗告後, 法官對此少年改判重一點,而不是這般像扮家家酒般的刑罰...。 (我想,少年只要在少年調查官、輔佐人、法官面前裝成無辜且有悔改的意願, 加上他有聘請律師,抗告要加重,只怕難了...) (不是我不給少年機會,而是保護管束結束後,少年能真正改過向善的機會多高? 再觸犯法律的機會又多高?給少年機會,那誰給我們這些無辜百姓免於受害的 機會?我可不可以也請求國家給我一次機會,請國家幫詐欺犯還給我詐騙所失 金額的九成,只損失一成當作誤入陷阱的教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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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4.255.69 ※ 編輯: freshwensin 來自: 219.84.255.69 (05/24 05:04)
1F:推 JackeyChen:1.少年犯就是這樣,這也不是刑罰。 05/24 08:24
2F:→ JackeyChen:2.想請求賠償請另對該少年跟其法定代理人起訴 05/24 08:25
3F:→ vampirex:通譯不是被告請的... 05/24 11:59
4F:推 hcya:每個庭都會有通譯在,做遞文件等工作。 05/24 12:41
5F:推 hcya:另外您可以想想看,把少年抓去監獄關,是否只會讓他變更壞..? 05/24 12:48
6F:→ pocked:通譯只是負責錄音、遞文件、發呆而已… 05/24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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