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nhao (Howard)
看板LAW
標題[討論]從法律觀點討論社會現象
時間Fri May 22 13:24:52 2009
近來常常在新聞或政論節目中聽到『賣台』這個字眼
在這裡想請教各位
政治人物或是所謂的名嘴 在公開場合或是電視節目上指責某人『賣台』
又無法提出確切有力的證據時難道都不用對自己的言行負責嗎?
這些指責不僅僅在分裂族群更造成了社會的恐慌、不安以及衝突對立
難道我們所付出的這些社會成本 他們都不需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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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0.250.37.107
1F:→ wolf0202:這是言論自由 頂多是道德上有瑕疵 舉個例子來說 陳水扁說 05/22 14:16
2F:→ wolf0202:要獨立建國 只要他沒有付諸行動 這都算是憲法保障的言論 05/22 14:17
3F:→ wolf0202:自由 並不構成外患內亂罪或意圖顛覆國土 這就是所謂的多 05/22 14:17
4F:→ wolf0202:元社會 你可以不同意他 但你必須全力保障他的言論自由 至 05/22 14:18
5F:→ wolf0202:少不能去干涉他 05/22 14:18
6F:→ imimpotence:憲法保留及法律保留原則 05/22 14:40
7F:→ jenhao:但若言論自由能無限上綱 那麼豈不是發表任何言論都無需負 05/22 17:27
8F:→ jenhao:責 那麼所有誹謗的案件也都不成立了呀 05/22 17:28
9F:→ wolf0202:言論自由不等於誹謗 就如同開玩笑的打一下別人跟用力的 05/22 18:28
10F:→ wolf0202:一下把別人打死是不一樣的 這是程度上的差別 並不能混 05/22 18:28
11F:→ wolf0202:為一談 懂得在不侵犯他人的情況下行使自己的權利的人才 05/22 18:30
12F:→ wolf0202:有資格行使憲法\法律所保障你的權利 05/22 18:30
13F:→ Okawa:誹謗罪還在 就不叫言論自由無限上綱了呀 這不是很清楚嗎? 05/22 18:55
14F:→ Okawa:有那麼多政治人物被判公然侮辱罪 或被請求妨害名譽賠償 05/22 18:57
15F:→ Okawa:這不就很明白地表示 言論自由還是有其界限嗎? 奇怪哉也 05/22 18:57
16F:推 pu0429:基本上這些發言都是針對公眾事務領域的言論 要構成誹謗? 05/24 23:59
17F:→ pu0429:恐怕有些困難 更別說被指責的人通常都不會走司法途徑了 05/25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