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boyq (qboyq)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請問以下案件
時間Wed May 20 21:17:37 2009
想再追問一個問題
如果X在BLOG裡面警告A 不准再與B交往
否則就要將證據找記者公開 將不倫戀公諸於事
(A與B確實是不倫戀 但其實X手中並沒任何證據)
而該BLOG有加密
當初也只給A看
X卻被B提出誹謗(310)、公然侮辱人(310)、恐嚇(305)等三項告訴
想請問
是否有犯以下法條的嫌疑?
1. 刑法305: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由於文章內並沒有恐嚇A或B致生危害於安全
僅有警告A與B不准再交往 否則要將證據公開 (但實際上並無證據)
這樣是否還有犯這條的嫌疑?
2. 刑法310: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
由於BLOG有加密 只有警告A 密碼也只提供給A
是否就無法成立這條所謂 "意圖散布於眾"的大前提?
而且 刑法311: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由於可提出可受公評之事 是否犯310的機率就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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