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rcissy (最初的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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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刑法227條
時間Tue May 19 14:02:19 2009
條文內容【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基本案情﹕男40歲﹐女13歲﹐兩人性交。
對於227條是不是可以理解成﹐不論男是否知道女滿或未滿14歲﹐此男均觸犯了
刑法第227條﹖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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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2.70.251.153
1F:推 Okawa:要具備故意才有罪 條文沒寫明知 所以間接故意也可以 05/19 15:14
2F:→ Okawa:白話:覺得有可能未滿14 但無所謂啦 →間接故意 05/19 15:15
3F:→ kreuzritter:同樓上;不過實務似乎不把年齡當成故意範圍 05/19 22:50
4F:推 JackeyChen: ~~~~~~~~ 怎麼可能 05/19 22:57
5F:→ JackeyChen:構成要件的東西,怎麼可能不用具備故意... 05/19 22:58
6F:→ Eventis:間接故意可以操作的空間就很大了,話說林山田老師寫"不知究 05/19 23:10
7F:→ Eventis:為幾歲但竟甘冒可能該當本罪構成要件行為的危險而犯之" 05/19 23:10
8F:→ Eventis:一整個就離恣意很靠近的感覺Orz 05/19 23:11
9F:→ kreuzritter:查過有聽過這樣的看法啦,是不是主流我就不知道了= = 05/20 00:47
10F:→ Eventis:我也去翻了一下判決書,採客觀處罰條件和主觀構成要件要訴 05/20 00:57
11F:→ Eventis:都有,但多數仍認為需具備對年齡的不確定故意. 05/20 01:02
12F:→ Eventis:另,參考93年法務部法檢字第 0930801498 號提及法律問題 05/20 01:13
13F:→ Eventis:正反意見都有但最後法務部研究意見則採需要有認識,但不以 05/20 01:14
14F:→ Eventis:明知為限,若連未必之認識都無,則阻卻故意,不成立本罪. 05/20 01:14
15F:→ Eventis:個人以為最後所採的理由有一定說服力,特別是在批判74年台 05/20 01:30
16F:→ Eventis:上5112判決(裡面寫判例,可是找不到不再援用決議)見解部份 05/20 01:31
17F:推 Vala:沒事搞小女生幹麻阿 ? 沒品!還管什麼犯罪論勒! 05/20 08:53
18F:推 JackeyChen:74台上5112確實只是個判決。而且年代已久,現應該已無 05/20 09:20
19F:→ JackeyChen:參考價值(83台上4771判決類似)。現在多數的處理模式 05/20 09:21
20F:→ JackeyChen:請參考93台上3557判決 05/20 09:22
21F:推 Vala:不過個人以為,似乎完全不需動用到 客觀處罰要件 這項絕殺技 05/20 09:33
22F:→ Vala:因為在客觀上非常容易證明行為人有故意(至少是間接故意) 05/20 09:33
23F:→ Vala:除非女方的外貌和心智超乎常人的成熟.... 05/20 09:33
24F:推 hcya:正因為會發生樓上指的「除非」的情形,所以才需要討論啊~ 05/20 14:56
25F:推 RobertAlexy:不管有沒有品都要討論犯罪論啊 =.= 05/20 20:48
26F:→ RobertAlexy:不然罪行法定就變成假的了 05/20 20:48
27F:推 Okawa:Vala應該只是想表達他在道德層面上對於老年吃嫩草的不齒而已 05/20 2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