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rcissy (最初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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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刑法227条
时间Tue May 19 14:02:19 2009
条文内容【对於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於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对於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於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项、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基本案情﹕男40岁﹐女13岁﹐两人性交。
对於227条是不是可以理解成﹐不论男是否知道女满或未满14岁﹐此男均触犯了
刑法第227条﹖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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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2.70.251.153
1F:推 Okawa:要具备故意才有罪 条文没写明知 所以间接故意也可以 05/19 15:14
2F:→ Okawa:白话:觉得有可能未满14 但无所谓啦 →间接故意 05/19 15:15
3F:→ kreuzritter:同楼上;不过实务似乎不把年龄当成故意范围 05/19 22:50
4F:推 JackeyChen: ~~~~~~~~ 怎麽可能 05/19 22:57
5F:→ JackeyChen:构成要件的东西,怎麽可能不用具备故意... 05/19 22:58
6F:→ Eventis:间接故意可以操作的空间就很大了,话说林山田老师写"不知究 05/19 23:10
7F:→ Eventis:为几岁但竟甘冒可能该当本罪构成要件行为的危险而犯之" 05/19 23:10
8F:→ Eventis:一整个就离恣意很靠近的感觉Orz 05/19 23:11
9F:→ kreuzritter:查过有听过这样的看法啦,是不是主流我就不知道了= = 05/20 00:47
10F:→ Eventis:我也去翻了一下判决书,采客观处罚条件和主观构成要件要诉 05/20 00:57
11F:→ Eventis:都有,但多数仍认为需具备对年龄的不确定故意. 05/20 01:02
12F:→ Eventis:另,参考93年法务部法检字第 0930801498 号提及法律问题 05/20 01:13
13F:→ Eventis:正反意见都有但最後法务部研究意见则采需要有认识,但不以 05/20 01:14
14F:→ Eventis:明知为限,若连未必之认识都无,则阻却故意,不成立本罪. 05/20 01:14
15F:→ Eventis:个人以为最後所采的理由有一定说服力,特别是在批判74年台 05/20 01:30
16F:→ Eventis:上5112判决(里面写判例,可是找不到不再援用决议)见解部份 05/20 01:31
17F:推 Vala:没事搞小女生干麻阿 ? 没品!还管什麽犯罪论勒! 05/20 08:53
18F:推 JackeyChen:74台上5112确实只是个判决。而且年代已久,现应该已无 05/20 09:20
19F:→ JackeyChen:参考价值(83台上4771判决类似)。现在多数的处理模式 05/20 09:21
20F:→ JackeyChen:请参考93台上3557判决 05/20 09:22
21F:推 Vala:不过个人以为,似乎完全不需动用到 客观处罚要件 这项绝杀技 05/20 09:33
22F:→ Vala:因为在客观上非常容易证明行为人有故意(至少是间接故意) 05/20 09:33
23F:→ Vala:除非女方的外貌和心智超乎常人的成熟.... 05/20 09:33
24F:推 hcya:正因为会发生楼上指的「除非」的情形,所以才需要讨论啊~ 05/20 14:56
25F:推 RobertAlexy:不管有没有品都要讨论犯罪论啊 =.= 05/20 20:48
26F:→ RobertAlexy:不然罪行法定就变成假的了 05/20 20:48
27F:推 Okawa:Vala应该只是想表达他在道德层面上对於老年吃嫩草的不齿而已 05/20 2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