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upuya (pupu)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房租退還疑問
時間Sat May 16 19:48:00 2009
本來我跟房東是簽一年的租約,(我已繳了ㄧ年的租金與一個月的押金)
可是因為某些個人因素要提前搬離,我爬過文知道依據民法第454條的規定,
預收的租金,出租人應返還給房客,可是當初我們簽約時,
房東買了市面上的房屋租賃契約書,
裡面第七條: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牽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
我仔細看了ㄧ下契約書,完全都是在保障房東,雖然如此,我也上網搜尋了ㄧ下,
發現有人說這條已違反法律之規定,所以無效,這是真的嗎?它違反了哪條法律,
不知有沒有懂法律的人提供一下,因為我覺得如果要跟房東談,
我應該要拿出確切的證據給他看,
而且如果我的認知沒錯?!房東似乎應該退還我預收的租金,而押金我應該是拿不回來的,
請問我的認知對嗎?還是押金我也可以拿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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