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ott2009 (scott2009)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民法修正第787條疑問
時間Sat May 16 17:12:46 2009
第787條(袋地所有人之通行權) 所有條文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
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
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
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
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請問什麼是「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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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10.218.22
1F:推 miraculouss:自己用核彈把路炸了後,不得主張787 05/16 19:42
2F:推 darimgh:例如本來旁邊有橋可以通行 自己故意給他用斷 05/16 21:55
3F:→ scott2009:這個法條不是限制袋地地主嗎? 05/17 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