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ott2009 (scott2009)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民法修正第787条疑问
时间Sat May 16 17:12:46 2009
第787条(袋地所有人之通行权) 所有条文
土地因与公路无适宜之联络,致不能为通常使用时,
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为所生者
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围地以至公路。
前项情形,有通行权人应於通行必要之范围内,
择其周围地损害最少之处所及方法为
之;对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损害,并应支付偿金。
第七百七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於前项情形准用之。
请问什麽是「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为」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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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10.218.22
1F:推 miraculouss:自己用核弹把路炸了後,不得主张787 05/16 19:42
2F:推 darimgh:例如本来旁边有桥可以通行 自己故意给他用断 05/16 21:55
3F:→ scott2009:这个法条不是限制袋地地主吗? 05/17 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