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nyuchiu (wanyu)
看板LAW
標題[心得] 謝謝大家的回應...
時間Tue May 12 19:05:59 2009
我是寫我妹車禍原委的原po
其實整件事情我們比較在意的是因為交流道下有死角,所以交流道下有機車道或紅綠燈。
可是法官忽略這點,認為機車騎乘者即使是未守法,也不用負任何的責任,也忽略
為什麼交流道的道路設計原意為有死角,所以即使汽車駕駛人再如何努力也不能完全掌
握360度,所以才要有紅綠燈或機車環道。
再來就是法官也行文麻豆分局,亦知那是摩托車不能行的路,而仍沒有對對方的錯誤表示
對方錯了,而是推說那是警察應開的罰單...與本事件無因果關係。
整件事,法官能判的就只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但是這合理嗎?我們已經很注意了,是對方
突然撞上來的。
其實古人說家醜不可不揚,可是我今天把我們的事件po在網上,是希望大家要小心,
不要像我一樣,一直堅信台灣是一個法治國家,法官會給了公平公正的裁決,只要我
們守法就沒事。
可是事實不是這樣,整件事我看到的是守法的有罪,不守法的無罪。事非不分...
所以這二天我常問我自己,我以後怎麼教我的小孩及學生要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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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3.73.218
1F:→ imimpotence:再上訴看看吧 您認為是對方撞上來的 但從法院判決來看 05/12 21:14
2F:→ imimpotence:法官是認為汽車駕駛未禮讓主幹道車輛(不論機車或汽車) 05/12 21:16
3F:→ imimpotence:客觀上看起來 機車騎車雖違法沒錯(但僅受行政秩序罰) 05/12 21:17
4F:→ imimpotence:而汽車駕駛同樣亦違法(未禮讓平面幹道車輛先行) 05/12 21:18
5F:→ imimpotence:而"未禮讓平面幹道車輛先行"是此車禍之主要肇事理由 05/12 21:20
6F:→ imimpotence:除非您們能舉證說 汽車駕駛當時在進入主要幹道之前 05/12 21:22
7F:→ imimpotence:己善盡注意義務 並將車輛靜止 且未侵犯幹道車輛路權 05/12 21:23
8F:→ imimpotence:或許還有上訴的機會 不然為這種事被判刑蠻划不來的 05/12 21:35
9F:→ imimpotence:再舉個例子說明 原po認為機車騎士違法在先 因此推論 05/12 21:47
10F:→ imimpotence:若無機車騎士違法 就不會有車禍的發生 但這樣的推論 05/12 21:48
11F:→ imimpotence:就像 "有一機車騎士無照駕駛 但被有過失的汽車撞上" 05/12 21:50
12F:→ imimpotence:並不能將車禍的肇始原因 歸咎於"無照"或"未行駛專用道 05/12 21:52
13F:→ imimpotence:而是必須端視何方之過失才是與肇事有"必然"之因果關係 05/12 21:57
14F:→ wanyuchiu:其實在考慮要不要上訴...但是沒把握...不知如何舉証"已 05/13 00:29
15F:→ wanyuchiu:已善盡注意義務並將車子靜止...麻煩提示如何舉証??? 05/13 00:31
16F:→ wanyuchiu:主要考慮不上訴是因為不想浪費社會資源...但又不甘心... 05/13 00:33
17F:→ wanyuchiu:有人認識在台南的公平正義的律師嗎??? 05/13 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