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uowuo (就用我的嘴砲征服你的心)
看板LAW
標題Re: 請問 有關中華民國司法院2179條文內容與事實判定
時間Tue May 12 13:06:32 2009
※ 引述《kissa0123》之銘言:
: 有關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179號解釋
: 我有上網查了一下
: 公然侮辱罪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179號解釋
: 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
: 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又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
: 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
: 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倘僅漫罵為娼,
: 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論科。
: 公然的意義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033號解釋
: 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
: 關於該部分之解釋,應予變更。
: 這跟我昨天查的網站裡的內容
: 有幾個地方是我看起來覺得不清楚的地方...在我看起來應該說是模稜兩可吧!
: 有關於在無名小站的留言板算是公開場合這是可以確定的!!!
: 但他並沒有指名道姓的罵人...
: "又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就這句來說需要指名道姓才成立嗎?
: 因為我覺得構成公然侮辱罪就差這句話怎解釋...大半就可判定是否成立
: 因為在生活法律版有發文...有人推文說只屬於謾罵讓我很失望...
: 所以想把這些法律條文搞清楚...這些條文比較深奧 來這裡發問應該可以吧0.0
: 感謝大家的觀看...並且解答!
妳的公然沒有錯......但請問題是刑法犯罪要成立是每各要件都要成立
請問一下你所說的無名小站罵人...他沒指特定人阿..換句話說
請問被害人是誰????
打各最簡單的比方(真的只是舉例)
今天我罵:海綿寶寶是腦殘
難道你會覺得是在罵你嗎
妳能懂意思嘛
再來娼妓是不是構成侮辱
這要看觀感
但是依定會涉及毀謗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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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47.169
1F:→ Eventis:院字2179即在分辨侮辱與誹謗,就單純一句"罵人為娼"來說,此 05/12 15:25
2F:→ Eventis:號解釋即說明需以是否為指有具體事實為判定,既以此為判定 05/12 15:26
3F:→ Eventis:即無"既為具體事實"又"非具體事實"之情形.即此句不會同時 05/12 15:27
4F:→ Eventis:涉309與310,僅能成立其一,視其情形判定. 05/12 15:27
5F:→ Eventis:即一般常見的,"意見"與"事實"的差異. 05/12 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