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uowuo (就用我的嘴炮征服你的心)
看板LAW
标题Re: 请问 有关中华民国司法院2179条文内容与事实判定
时间Tue May 12 13:06:32 2009
※ 引述《kissa0123》之铭言:
: 有关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79号解释
: 我有上网查了一下
: 公然侮辱罪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79号解释
: 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须侮辱行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即行成立
: 不以侮辱时被害人在场闻见为要件,又某甲对多数人骂乙女为娼,
: 如系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其为娼之具体事实,
: 自应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一项之诽谤罪,倘仅漫骂为娼,
: 并未指有具体事实,仍属公然侮辱,应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条第一项论科。
: 公然的意义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33号解释
: 刑法分则中公然二字之意义,只以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之状况为已足,
: 关於该部分之解释,应予变更。
: 这跟我昨天查的网站里的内容
: 有几个地方是我看起来觉得不清楚的地方...在我看起来应该说是模棱两可吧!
: 有关於在无名小站的留言板算是公开场合这是可以确定的!!!
: 但他并没有指名道姓的骂人...
: "又某甲对多数人骂乙女为娼"就这句来说需要指名道姓才成立吗?
: 因为我觉得构成公然侮辱罪就差这句话怎解释...大半就可判定是否成立
: 因为在生活法律版有发文...有人推文说只属於谩骂让我很失望...
: 所以想把这些法律条文搞清楚...这些条文比较深奥 来这里发问应该可以吧0.0
: 感谢大家的观看...并且解答!
你的公然没有错......但请问题是刑法犯罪要成立是每各要件都要成立
请问一下你所说的无名小站骂人...他没指特定人阿..换句话说
请问被害人是谁????
打各最简单的比方(真的只是举例)
今天我骂:海绵宝宝是脑残
难道你会觉得是在骂你吗
你能懂意思嘛
再来娼妓是不是构成侮辱
这要看观感
但是依定会涉及毁谤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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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6.47.169
1F:→ Eventis:院字2179即在分辨侮辱与诽谤,就单纯一句"骂人为娼"来说,此 05/12 15:25
2F:→ Eventis:号解释即说明需以是否为指有具体事实为判定,既以此为判定 05/12 15:26
3F:→ Eventis:即无"既为具体事实"又"非具体事实"之情形.即此句不会同时 05/12 15:27
4F:→ Eventis:涉309与310,仅能成立其一,视其情形判定. 05/12 15:27
5F:→ Eventis:即一般常见的,"意见"与"事实"的差异. 05/12 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