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179號解釋
我有上網查了一下
公然侮辱罪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179號解釋
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
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又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
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
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倘僅漫罵為娼,
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論科。
公然的意義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033號解釋
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
關於該部分之解釋,應予變更。
這跟我昨天查的網站裡的內容
有幾個地方是我看起來覺得不清楚的地方...在我看起來應該說是模稜兩可吧!
有關於在無名小站的留言板算是公開場合這是可以確定的!!!
但他並沒有指名道姓的罵人...
"又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就這句來說需要指名道姓才成立嗎?
因為我覺得構成公然侮辱罪就差這句話怎解釋...大半就可判定是否成立
因為在生活法律版有發文...有人推文說只屬於謾罵讓我很失望...
所以想把這些法律條文搞清楚...這些條文比較深奧 來這裡發問應該可以吧0.0
感謝大家的觀看...並且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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