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79号解释
我有上网查了一下
公然侮辱罪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79号解释
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须侮辱行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即行成立
不以侮辱时被害人在场闻见为要件,又某甲对多数人骂乙女为娼,
如系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其为娼之具体事实,
自应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一项之诽谤罪,倘仅漫骂为娼,
并未指有具体事实,仍属公然侮辱,应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条第一项论科。
公然的意义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33号解释
刑法分则中公然二字之意义,只以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之状况为已足,
关於该部分之解释,应予变更。
这跟我昨天查的网站里的内容
有几个地方是我看起来觉得不清楚的地方...在我看起来应该说是模棱两可吧!
有关於在无名小站的留言板算是公开场合这是可以确定的!!!
但他并没有指名道姓的骂人...
"又某甲对多数人骂乙女为娼"就这句来说需要指名道姓才成立吗?
因为我觉得构成公然侮辱罪就差这句话怎解释...大半就可判定是否成立
因为在生活法律版有发文...有人推文说只属於谩骂让我很失望...
所以想把这些法律条文搞清楚...这些条文比较深奥 来这里发问应该可以吧0.0
感谢大家的观看...并且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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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kissa0123 来自: 112.104.22.185 (05/12 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