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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Glala (逼居拉拉)》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 可歸責債務人之給付不能 : 時間: Sat Apr 25 14:36:02 2009 : : ※ 引述《kojump (...)》之銘言: : : 最近債總念到給付不能有點混亂 : : 想請問版上大大~~ : : 在可歸責債務人,不可歸責債權人的給付不能 : : 有兩種處理方式: : : 1、債權人可主張民法226條第一項履行利益損賠 : : 但此損害賠償是債務人原給付義務的延伸變形 : : 所以債務人損賠後,債權人仍有對待給付義務 : : 我看高點徐律師的書(債總,第6章19頁,2008年4月版), : : 其舉例: : : 甲以350萬出售車子予乙,未交付前, : : 乙另以380萬將車出售予丙, : : 後因甲之過失致車子滅失。 : : 首先先探討 : 甲跟乙的債權行為跟物權行為,如下所述 : : 1.債權行為有效,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 : : 無需探討甲是否嗣後給付不能或甲沒有所有權 : : 2.物權行為,因民法第761條規定,動產物權發生變動,需要交付加讓與合意, : : 故甲未將動產所有權移轉給乙前,不生效力。 : : 乙跟丙的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 : : 1.買賣契約有效,債權行為的做成不以有處份權為限 : : 2.物權行為,理由如上段 : : 甲屬嗣後給付不能 : 1.因226條可歸責於甲,甲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則需再進步探討是否已為對待給付 : : 2.若已經為對待給付了,那就是依民法第267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267哪來的不當得利 那是266吧 266也是關於不可歸責雙方 267條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 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 付中扣除之。 再來 乙要跟甲 返還什麼? 價金? 請求226 契約仍存在 如何請求返還價金 : : 3.討論損害賠償之債的範圍時,回到216條討論,分為所受損害跟所失利益, : : 若沒有給付的話,所受損害只有準備締約的花費,所失利益,還須討論是否 : : 符合一定計畫之合理期待的履行利益,若有的話就可以求償這個差額 : : 4.也可主張民法第256條,因債務不履行要解除契約,又民法第260條, : : 契約的解除不影響損害賠償請求權,故還是得回到216條去請求損害賠償 : : : 你的疑問應該是卡在到底債權人有沒有為對待給付,如果有,那就是267, : : 如果沒有,那就可以免給付,再請求損害賠償。 ?? 所以你的意思是 不管怎麼樣 都可以不用給付價金 已經付了可以返還 然後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次聽到這種說法 然後順便回覆一下 損害當然存在阿 民法260條是解除前已有的損害不因解除契約 而不存在 所以在契約解除前 就因為給付不能 而產生所受損害350萬(假設標的物市價與價金相同) 所失利益30萬 的履行利益損害 這損害是在解除契約前給付不能的那瞬間就已經產生了 然後再依216之1 與因解除契約而免為對待給付的利益為扣除 : : : : : : 此時如乙對甲主張226條履行利益損賠 : : 甲須賠償380萬元,但此賠償是原給付義務之延伸 : : 所以乙仍須付350萬之對待給付予甲 : : 不過實際上不用這麼複雜 : : 由乙請求甲給付30萬元之差額即可。 : : 2、除了直接主張226損賠外,乙亦可主張民法256條解除契約 : : 而依民法260條,契約解除權不影響損害賠償 : : 則乙主張256條解約後,尚得依226條向甲求償(380萬) : : 而因甲之賠償等同原給付義務,故乙也對待給付(350萬) : : 我有疑問的是,這兩種處理方式效果不是一樣嗎? : : 而且第二種處理方式,乙解除契約根本沒任何影響 : : 因為雙方當事人還是有相互給付, : : 就外觀上來說,其效果跟契約未解除一樣。 : : 這樣不是很奇怪嗎? : : 請問我那邊理解錯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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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14.42.178.119 : → panda101:ㄜ 看不懂這篇在寫什麼 跟267有啥關係~~ 04/25 17:14 : → BGlala:請翻開民法第267條 詳見林誠二債編總論下 p54 04/25 18:53 我去翻了 p54的圖表有點混在一起 所以可能會有誤解 不過在可歸責債務人 不可歸責債權人的下半段圖表 我完全沒看到有出現267 應該看p71以下 節錄p71一小段 "又於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前,通常債權人之對待給付與債務人之損害賠償有可相抵銷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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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52.70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140.112.152.70 (04/2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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