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ojum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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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可歸責債務人之給付不能
時間Fri Apr 24 10:25:58 2009
最近債總念到給付不能有點混亂
想請問版上大大~~
在可歸責債務人,不可歸責債權人的給付不能
有兩種處理方式:
1、債權人可主張民法226條第一項履行利益損賠
但此損害賠償是債務人原給付義務的延伸變形
所以債務人損賠後,債權人仍有對待給付義務
我看高點徐律師的書(債總,第6章19頁,2008年4月版),
其舉例:
甲以350萬出售車子予乙,未交付前,
乙另以380萬將車出售予丙,
後因甲之過失致車子滅失。
此時如乙對甲主張226條履行利益損賠
甲須賠償380萬元,但此賠償是原給付義務之延伸
所以乙仍須付350萬之對待給付予甲
不過實際上不用這麼複雜
由乙請求甲給付30萬元之差額即可。
2、除了直接主張226損賠外,乙亦可主張民法256條解除契約
而依民法260條,契約解除權不影響損害賠償
則乙主張256條解約後,尚得依226條向甲求償(380萬)
而因甲之賠償等同原給付義務,故乙也對待給付(350萬)
我有疑問的是,這兩種處理方式效果不是一樣嗎?
而且第二種處理方式,乙解除契約根本沒任何影響
因為雙方當事人還是有相互給付,
就外觀上來說,其效果跟契約未解除一樣。
這樣不是很奇怪嗎?
請問我那邊理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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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126.142
※ 編輯: kojump 來自: 61.230.126.142 (04/24 10:30)
1F:推 Eventis:乙自己免於對待給付的部份有利益吧@@a 04/24 11:21
2F:→ Eventis:所以這邊還要加入損益相抵來判斷才行. 04/24 11:21
3F:→ kojump:可以請樓上說詳細一點嗎?我功力差,不太懂你意思>< 04/24 21:21
4F:推 jody893011:你沒有理解錯ㄚ,有時候有些案例就是像這樣,兩種請求 04/25 11:26
5F:→ jody893011:權,但計算方式相同。 04/25 11:26
6F:→ jody893011:如果要說有啥不同,是不是考慮一下第三人的請求權呢? 04/25 11:28
7F:→ jody893011:我是說,乙丙之間的法律關係,會因是否撤銷甲乙之間的 04/25 11:30
8F:→ jody893011:法律行為而有所不同。 04/25 11:30
9F:推 jody893011:免對待給付,對方還沒履行契約內容之前,不必要為對待 04/25 11:38
10F:→ jody893011:給付,所以直接賠償當事人受損的利益就好了,不用算原 04/25 11:39
11F:→ jody893011:給付,一樓的意思是這樣嗎? 04/25 11:39
12F:→ BGlala:我在下篇已經有po出我個人的看法!有問題歡迎互相討論 04/25 14:36
13F:→ kojump:J大是說,若乙解除契約,無法取得車子所有權,此時乙對丙負 04/25 21:27
14F:→ kojump:主觀給付不能責任?但車子已滅失才解約,應該是客觀不能? 04/25 21:28
15F:推 jody893011:對 丙的請求權基礎會有差異 04/25 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