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ojump (...)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可归责债务人之给付不能
时间Fri Apr 24 10:25:58 2009
最近债总念到给付不能有点混乱
想请问版上大大~~
在可归责债务人,不可归责债权人的给付不能
有两种处理方式:
1、债权人可主张民法226条第一项履行利益损赔
但此损害赔偿是债务人原给付义务的延伸变形
所以债务人损赔後,债权人仍有对待给付义务
我看高点徐律师的书(债总,第6章19页,2008年4月版),
其举例:
甲以350万出售车子予乙,未交付前,
乙另以380万将车出售予丙,
後因甲之过失致车子灭失。
此时如乙对甲主张226条履行利益损赔
甲须赔偿380万元,但此赔偿是原给付义务之延伸
所以乙仍须付350万之对待给付予甲
不过实际上不用这麽复杂
由乙请求甲给付30万元之差额即可。
2、除了直接主张226损赔外,乙亦可主张民法256条解除契约
而依民法260条,契约解除权不影响损害赔偿
则乙主张256条解约後,尚得依226条向甲求偿(380万)
而因甲之赔偿等同原给付义务,故乙也对待给付(350万)
我有疑问的是,这两种处理方式效果不是一样吗?
而且第二种处理方式,乙解除契约根本没任何影响
因为双方当事人还是有相互给付,
就外观上来说,其效果跟契约未解除一样。
这样不是很奇怪吗?
请问我那边理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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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30.126.142
※ 编辑: kojump 来自: 61.230.126.142 (04/24 10:30)
1F:推 Eventis:乙自己免於对待给付的部份有利益吧@@a 04/24 11:21
2F:→ Eventis:所以这边还要加入损益相抵来判断才行. 04/24 11:21
3F:→ kojump:可以请楼上说详细一点吗?我功力差,不太懂你意思>< 04/24 21:21
4F:推 jody893011:你没有理解错ㄚ,有时候有些案例就是像这样,两种请求 04/25 11:26
5F:→ jody893011:权,但计算方式相同。 04/25 11:26
6F:→ jody893011:如果要说有啥不同,是不是考虑一下第三人的请求权呢? 04/25 11:28
7F:→ jody893011:我是说,乙丙之间的法律关系,会因是否撤销甲乙之间的 04/25 11:30
8F:→ jody893011:法律行为而有所不同。 04/25 11:30
9F:推 jody893011:免对待给付,对方还没履行契约内容之前,不必要为对待 04/25 11:38
10F:→ jody893011:给付,所以直接赔偿当事人受损的利益就好了,不用算原 04/25 11:39
11F:→ jody893011:给付,一楼的意思是这样吗? 04/25 11:39
12F:→ BGlala:我在下篇已经有po出我个人的看法!有问题欢迎互相讨论 04/25 14:36
13F:→ kojump:J大是说,若乙解除契约,无法取得车子所有权,此时乙对丙负 04/25 21:27
14F:→ kojump:主观给付不能责任?但车子已灭失才解约,应该是客观不能? 04/25 21:28
15F:推 jody893011:对 丙的请求权基础会有差异 04/25 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