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326040 (戴著微笑等待)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關於謀職假的問題
時間Tue Apr 21 16:23:27 2009
※ [本文轉錄自 Salary 看板]
作者: T326040 (戴著微笑等待) 看板: Salary
標題: 關於謀職假的問題
時間: Tue Apr 21 16:09:48 2009
查閱相關條文如下
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想請教:
1.繼續工作的時間是以"到職日--離職日"來算還是"到職日--告知資遣日"來算?
2.若公司預告期比條文規定長(例如:工作滿三年,但是主管於40日前預告)
那麼此40日皆可算在每星期2日謀職假之內嗎?
另,可否於離職前,一次請完謀職假的天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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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20.51.237
1F:→ jenehui:我也想知道,最近被資遣.. 04/21 16:14
※ 編輯: T326040 來自: 211.20.51.237 (04/21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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