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326040 (戴着微笑等待)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关於谋职假的问题
时间Tue Apr 21 16:23:27 2009
※ [本文转录自 Salary 看板]
作者: T326040 (戴着微笑等待) 看板: Salary
标题: 关於谋职假的问题
时间: Tue Apr 21 16:09:48 2009
查阅相关条文如下
劳基法第十六条规定,雇主依第十一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
其预告期间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一、 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於十日前预告。
二、 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於二十日前预告。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预告。
劳工於接到前项预告後,为另谋工作得於工作时间请假外出。
其请假时数,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想请教:
1.继续工作的时间是以"到职日--离职日"来算还是"到职日--告知资遣日"来算?
2.若公司预告期比条文规定长(例如:工作满三年,但是主管於40日前预告)
那麽此40日皆可算在每星期2日谋职假之内吗?
另,可否於离职前,一次请完谋职假的天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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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20.51.237
1F:→ jenehui:我也想知道,最近被资遣.. 04/21 16:14
※ 编辑: T326040 来自: 211.20.51.237 (04/21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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