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ala (Kar98k v.s MosinNagant)
看板LAW
標題Re: [請益] 老師是否可逕自沒收學生的東西?
時間Tue Apr 21 09:12:58 2009
※ 引述《enterpirse (小嘉)》之銘言:
: 再者
: 老師或學校之前是否曾經將此書籍列為禁書公告?
: 再者
: 你可以要求老師出具保管條,並請老師簽字保證學期末歸還。
: 畢竟
: 老師也不能凌駕法律之上
易持有為所有的概念也不應擴張解釋吧
學期末歸還,那這期間難到不算所有嗎?
那我也可以主張,我沒收了你的東西,到我死的時後會還你,也不
算所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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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9.178.146
※ 編輯: Vala 來自: 218.169.178.146 (04/21 10:33)
1F:→ yiyyi:法律上占有不等於所有。 04/21 22:02
2F:→ yiyyi:另外你的舉例很明顯非善意。 04/21 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