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ala (Kar98k v.s MosinNagant)
看板LAW
标题Re: [请益] 老师是否可迳自没收学生的东西?
时间Tue Apr 21 09:12:58 2009
※ 引述《enterpirse (小嘉)》之铭言:
: 再者
: 老师或学校之前是否曾经将此书籍列为禁书公告?
: 再者
: 你可以要求老师出具保管条,并请老师签字保证学期末归还。
: 毕竟
: 老师也不能凌驾法律之上
易持有为所有的概念也不应扩张解释吧
学期末归还,那这期间难到不算所有吗?
那我也可以主张,我没收了你的东西,到我死的时後会还你,也不
算所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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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9.178.146
※ 编辑: Vala 来自: 218.169.178.146 (04/21 10:33)
1F:→ yiyyi:法律上占有不等於所有。 04/21 22:02
2F:→ yiyyi:另外你的举例很明显非善意。 04/21 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