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on4294 (crazyclassic)
看板LAW
標題[請益] 老師是否可逕自沒收學生的東西?
時間Mon Apr 20 23:54:31 2009
我弟未經我同意把我的書帶去學校看
下課時放在桌上
老師認為是不可帶到學校的書籍
因此沒收,說學期末才歸還
請問這是否構成侵占?
我剛查了一下
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
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
為其構成要件。
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
即行成立,縱使侵占行為完成後,將所侵占之物返還給原所有人,
亦難逃犯罪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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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7.61.132
1F:→ depravity:不算 老師只打算占有不打算所有 04/20 23:56
2F:→ clarkka:老師說學期末才歸還 無所有之意思 04/21 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