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raculouss (輕飄飄飛上天)
看板LAW
標題Re: [討論] 猥褻行為?
時間Sat Apr 18 16:18:58 2009
或可參考63年台上字第2235號判例:
刑法上之猥褻罪,係指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
言,若行為人意在姦淫,而已著手實行且已達於用強程度,縱令未達目的
,仍應論以強姦未逐,不得論以猥褻。
到底何謂猥褻本就無法定義,所以實務才會有這種說法:姦淫以外一切
足以滿足性慾之色情行為。
※ 引述《airaqua (在空中游泳,在水裡飛)》之銘言:
: 感謝幾位大大的回文及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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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說明一下
: 之前原文說到實務認為猥褻行為須"足以誘起他人性慾"
: 是看到版上所說的17年的刑庭決議
: 不過我不確定目前實務是否仍採該決議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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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
: 又將九十一年度台非字第一六八號看了一遍
: 錄一段內容
: "惟被告究竟有無藉親吻行為滿足其個人性慾而達猥褻程度
: 及被害人因其親吻行為引起其性嫌惡感,原審未予深究。"
: 這段文字應可認定最高法院認為猥褻需
: 被告藉猥褻行為滿足其個人性慾 及 被害人因猥褻行為引起"性嫌惡感"
: 是以,不論是二審法院的
: "在客觀上尚不足以引起告訴人之性慾,亦不足滿足被告個人之性慾,被告之行為固然失控
: ,惟尚與猥褻之構成要件有間。"
: (也有版友認為這段文字應該是法院用字讓人產生誤解)
: 或最高法院的
: "惟被告究竟有無藉親吻行為滿足其個人性慾而達猥褻程度
: 及被害人因其親吻行為引起其性嫌惡感,原審未予深究。"
: 可以看出猥褻行為除了被告能藉以滿足性慾
: 還必須被害人因而被"引起性慾"(不確定法院是否是這個意思)或"引起性嫌惡感"
: 因此被害人"主觀"的感覺是很重要的
: 不論是性慾或性嫌惡感,至少一定要有感覺
: 如果被害人在法庭上說,未對猥褻行為產生感覺
: (比較可能發生在§227Ⅳ與幼年男女猥褻時,被害人維護被告之情形)
: 那法院應該只能認定未遂,因而不罰。
: 也就是說目前實務上(如果我上述見解無誤的話 ^^)
: 猥褻物品採客觀(一般人的標準)
: 猥褻行為卻是採主觀(被害人的感受) (在被告能藉以滿足性慾之前提下)
: 猥褻行為採主觀似乎與一般民眾法感不同?
: 一點點想法,歡迎討論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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