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raculouss (轻飘飘飞上天)
看板LAW
标题Re: [讨论] 猥亵行为?
时间Sat Apr 18 16:18:58 2009
或可参考63年台上字第2235号判例:
刑法上之猥亵罪,系指奸淫以外,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为而
言,若行为人意在奸淫,而已着手实行且已达於用强程度,纵令未达目的
,仍应论以强奸未逐,不得论以猥亵。
到底何谓猥亵本就无法定义,所以实务才会有这种说法:奸淫以外一切
足以满足性慾之色情行为。
※ 引述《airaqua (在空中游泳,在水里飞)》之铭言:
: 感谢几位大大的回文及推文
: -----------------------------------
: 先说明一下
: 之前原文说到实务认为猥亵行为须"足以诱起他人性慾"
: 是看到版上所说的17年的刑庭决议
: 不过我不确定目前实务是否仍采该决议见解?
: -----------------------------------
: 另外
: 又将九十一年度台非字第一六八号看了一遍
: 录一段内容
: "惟被告究竟有无藉亲吻行为满足其个人性慾而达猥亵程度
: 及被害人因其亲吻行为引起其性嫌恶感,原审未予深究。"
: 这段文字应可认定最高法院认为猥亵需
: 被告藉猥亵行为满足其个人性慾 及 被害人因猥亵行为引起"性嫌恶感"
: 是以,不论是二审法院的
: "在客观上尚不足以引起告诉人之性慾,亦不足满足被告个人之性慾,被告之行为固然失控
: ,惟尚与猥亵之构成要件有间。"
: (也有版友认为这段文字应该是法院用字让人产生误解)
: 或最高法院的
: "惟被告究竟有无藉亲吻行为满足其个人性慾而达猥亵程度
: 及被害人因其亲吻行为引起其性嫌恶感,原审未予深究。"
: 可以看出猥亵行为除了被告能藉以满足性慾
: 还必须被害人因而被"引起性慾"(不确定法院是否是这个意思)或"引起性嫌恶感"
: 因此被害人"主观"的感觉是很重要的
: 不论是性慾或性嫌恶感,至少一定要有感觉
: 如果被害人在法庭上说,未对猥亵行为产生感觉
: (比较可能发生在§227Ⅳ与幼年男女猥亵时,被害人维护被告之情形)
: 那法院应该只能认定未遂,因而不罚。
: 也就是说目前实务上(如果我上述见解无误的话 ^^)
: 猥亵物品采客观(一般人的标准)
: 猥亵行为却是采主观(被害人的感受) (在被告能藉以满足性慾之前提下)
: 猥亵行为采主观似乎与一般民众法感不同?
: 一点点想法,欢迎讨论指教,谢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15.243.205
1F:→ kreuzritter:加藤大师在施展金手指的时候,究竟引起了谁的性慾XD 04/18 19:58
2F:→ miraculouss:楼上强悍! 04/18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