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raqua (在空中游泳,在水裡飛)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性騷擾防治法 與 與幼年男女猥褻褻
時間Sat Apr 18 13:41:06 2009
不好意思
一個討論還沒結果就又另開一個問題
希望不會引起誤會 >//< XDDD
剛才爬文時注意到有不少強制猥褻與性騷擾防治法的問題
我在上網查詢一下
發現性騷擾防治法施行後,絕大多數的問題、討論,都是與強制猥褻罪比較
好像沒有在討論性騷擾防治法與刑法§227Ⅳ與幼年男女猥褻罪之比較
刑法§227Ⅳ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性騷擾防治法§25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
行為者。
觀察條文
1.猥褻行為的範圍比較廣
2.性騷擾防治法多了"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 這個要件
性騷擾防治法§2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
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
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
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如果案例是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
行為者。
這樣應適用刑法§227Ⅳ或性騷擾防治法§25?
似乎要從被告主觀 及 客觀上有無乘人不及抗拒 來判斷
被告主觀:
意圖性騷擾(未經被害人同意,違反其意願)
或
非意圖性騷擾(事先經被害人同意,未違反其意願)
客觀:有無乘人不及抗拒
如果我上述見解無誤的話 orz...
那同樣一個行為
未違反被害人意願,未乘人不及抗拒 -> 判較重,且是公訴罪
違反被害人意願,乘人不及抗拒 -> 判較輕,且是告訴乃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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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73.84.155
1F:→ airaqua:該不會因為"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而 04/18 13:44
2F:→ airaqua:刑法§227Ⅳ屬於性侵害犯罪,所以不適用性騷擾防治法吧? 04/18 13:45
3F:→ dodo33:月旦法學教室第68期柯耀程老師有文章~希望對你有幫助 04/18 13:47
4F:→ airaqua:感謝 去翻來看看 04/18 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