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raqua (在空中游泳,在水里飞)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性骚扰防治法 与 与幼年男女猥亵亵
时间Sat Apr 18 13:41:06 2009
不好意思
一个讨论还没结果就又另开一个问题
希望不会引起误会 >//< XDDD
刚才爬文时注意到有不少强制猥亵与性骚扰防治法的问题
我在上网查询一下
发现性骚扰防治法施行後,绝大多数的问题、讨论,都是与强制猥亵罪比较
好像没有在讨论性骚扰防治法与刑法§227Ⅳ与幼年男女猥亵罪之比较
刑法§227Ⅳ
对於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
性骚扰防治法§25
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之
行为者。
观察条文
1.猥亵行为的范围比较广
2.性骚扰防治法多了"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 这个要件
性骚扰防治法§2
本法所称性骚扰,系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
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该他人顺服或拒绝该行为,作为其获得、丧失或减损与工作、教育、训练、服
务、计画、活动有关权益之条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视、侮辱之言
行,或以他法,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
之情境,或不当影响其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画、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
如果案例是
对於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之
行为者。
这样应适用刑法§227Ⅳ或性骚扰防治法§25?
似乎要从被告主观 及 客观上有无乘人不及抗拒 来判断
被告主观:
意图性骚扰(未经被害人同意,违反其意愿)
或
非意图性骚扰(事先经被害人同意,未违反其意愿)
客观:有无乘人不及抗拒
如果我上述见解无误的话 orz...
那同样一个行为
未违反被害人意愿,未乘人不及抗拒 -> 判较重,且是公诉罪
违反被害人意愿,乘人不及抗拒 -> 判较轻,且是告诉乃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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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73.84.155
1F:→ airaqua:该不会因为"本法所称性骚扰,系指性侵害犯罪以外",而 04/18 13:44
2F:→ airaqua:刑法§227Ⅳ属於性侵害犯罪,所以不适用性骚扰防治法吧? 04/18 13:45
3F:→ dodo33:月旦法学教室第68期柯耀程老师有文章~希望对你有帮助 04/18 13:47
4F:→ airaqua:感谢 去翻来看看 04/18 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