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raqua (在空中游泳,在水裡飛)
看板LAW
標題[討論] 猥褻行為?
時間Sat Apr 18 02:22:26 2009
「猥褻行為」在刑法上的意義以
§224強制猥褻§227Ⅳ與幼年男女猥褻罪為例
兩條的猥褻行為標準(定義)應該一樣
差別只在於§224有強制,§227Ⅳ無強制
實務認為猥褻是指姦淫以外,一切『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
足自己性慾之有傷風化的色慾行為』
學者對於猥褻行為另有以下定義
「性交以外,一切足以引起或滿足性慾而使人厭惡或恐懼的行為。」
「行為人主觀上有色慾意念,客觀上有色慾動作。而所謂的色慾
動作,有三要件:第一,足以引起一般人羞恥感情的行為;第二,足以刺激或滿足自己或
他人性慾之動作;第三,違反善良性道德之觀念。」
請問實務的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之他人
是否指被害人?
參照之前有上新聞的強吻案件
高院與最高法院都認為親吻尚不足以引起「告訴人」性慾,亦不足以滿足被告性慾,
故客觀上只是著手而未遂。
故「他人」應該是指被害人
則若被害人未因被告之猥褻行為而被「誘起性慾」,那是否就非猥褻行為?
遭強制猥褻之被害人怎會說自己有被誘起性慾?
幼年男女對被誘起性慾能否理解?
實務上對此「漏洞」應如何處理?
不知道目前實務是否有修改「猥褻行為」的定義
愚見以為學者的見解較為周嚴,不會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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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73.84.155
※ 編輯: airaqua 來自: 203.73.84.155 (04/18 02:25)
1F:→ Eventis:釋字407+釋字617? 04/18 02:35
2F:推 wjck00383:刑法235的被害人是?被惹起的人是? 04/18 02:52
3F:→ Eventis:這跟猥褻物或猥褻行為沒什麼關聯,爭點同一係都在"猥褻"這 04/18 03:01
4F:→ Eventis:個不確定的開放性概念上. 04/18 03:01
5F:→ Eventis:不過,實務對猥褻行為真的有定見嗎-.-? 04/18 03:13
6F:→ Eventis:強制,性騷擾,強制猥褻,真是初一十五不一樣的極佳見證XD 04/18 03:14
7F:推 Jackoneone:原PO講的學者定義其實是實務見解XD 04/18 06:33
8F:→ airaqua:大概我看到的實務是早期實務 晚近實務採納學者意見? XD 04/18 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