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raqua (在空中游泳,在水里飞)
看板LAW
标题[讨论] 猥亵行为?
时间Sat Apr 18 02:22:26 2009
「猥亵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以
§224强制猥亵§227Ⅳ与幼年男女猥亵罪为例
两条的猥亵行为标准(定义)应该一样
差别只在於§224有强制,§227Ⅳ无强制
实务认为猥亵是指奸淫以外,一切『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慾,在主观上足以满
足自己性慾之有伤风化的色慾行为』
学者对於猥亵行为另有以下定义
「性交以外,一切足以引起或满足性慾而使人厌恶或恐惧的行为。」
「行为人主观上有色慾意念,客观上有色慾动作。而所谓的色慾
动作,有三要件:第一,足以引起一般人羞耻感情的行为;第二,足以刺激或满足自己或
他人性慾之动作;第三,违反善良性道德之观念。」
请问实务的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慾之他人
是否指被害人?
参照之前有上新闻的强吻案件
高院与最高法院都认为亲吻尚不足以引起「告诉人」性慾,亦不足以满足被告性慾,
故客观上只是着手而未遂。
故「他人」应该是指被害人
则若被害人未因被告之猥亵行为而被「诱起性慾」,那是否就非猥亵行为?
遭强制猥亵之被害人怎会说自己有被诱起性慾?
幼年男女对被诱起性慾能否理解?
实务上对此「漏洞」应如何处理?
不知道目前实务是否有修改「猥亵行为」的定义
愚见以为学者的见解较为周严,不会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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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73.84.155
※ 编辑: airaqua 来自: 203.73.84.155 (04/18 02:25)
1F:→ Eventis:释字407+释字617? 04/18 02:35
2F:推 wjck00383:刑法235的被害人是?被惹起的人是? 04/18 02:52
3F:→ Eventis:这跟猥亵物或猥亵行为没什麽关联,争点同一系都在"猥亵"这 04/18 03:01
4F:→ Eventis:个不确定的开放性概念上. 04/18 03:01
5F:→ Eventis:不过,实务对猥亵行为真的有定见吗-.-? 04/18 03:13
6F:→ Eventis:强制,性骚扰,强制猥亵,真是初一十五不一样的极佳见证XD 04/18 03:14
7F:推 Jackoneone:原PO讲的学者定义其实是实务见解XD 04/18 06:33
8F:→ airaqua:大概我看到的实务是早期实务 晚近实务采纳学者意见? XD 04/18 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