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nwuge (秋風)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違憲
時間Fri Apr 3 00:03:17 2009
我本身是理學院畢業,對法律相當不熟悉
這個問題可能看似很好笑,不過我是真的不懂,
懇請版友指點
依憲法第八條:人民之身體自由應予保障。
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
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台幣五百元罰鍰。明顯有違人身自由權。
可見是引用憲法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所指出的自由權利,除為維持社會秩序或
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意指為了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得以法律限制之。
而交通規則並非法律,而是行政命令。
如此蠻橫地用行政命令限制人身自由,是否違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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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248.123
1F:噓 Beijingman: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是法律?回去多念點書好不好 04/03 00:12
2F:→ Beijingman:不戴安全帽,造成傷害也大,社會所需付出之救援成本也高 04/03 00:13
3F:→ Beijingman:何來妨害人身自由之說? 04/03 00:13
4F:推 StilleNacht:幫補血,原po請參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 04/03 00:15
5F:噓 EMU3005566:請看清楚在來吧 04/03 00:16
6F:推 wjck00383:系爭道交條例與人身自由無涉,應與人民財產權有關。 04/03 01:09
7F:→ wjck00383:以法律來處罰鍰,與法律保留原則無悖。與憲法23條意旨, 04/03 01:12
8F:→ wjck00383:應無牴觸之處。(拍~~) 04/03 01:13
9F:推 JackeyChen:忙著噓的也先看人家文章第一句吧 = = 04/03 08:04
10F:推 chihchien:這又不算是廢文 忙著噓的人沒當過新手嗎? 04/03 11:12
11F:推 K8K357:要是違憲早就被轟爆了.... 04/03 11:41
12F:推 Ian0928:其實基本觀念是 基本權可以被限制 只是限制手段合不合憲 04/03 13:41
13F:→ Ian0928:所以才會有違憲審查形式合憲性與實質合憲性的問題 04/03 13:41
14F:→ Ian0928:而且很多交通法規其實是法律歐 不是行政命令 而且在討論 04/03 13:43
15F:→ Ian0928:命令通常會用合不合法就處理掉了 不會用合不合憲去處理 04/03 13:43
16F:推 wang0309:小弟年紀小,但是強制規定戴安全帽當時,是否有全民健保 04/03 17:27
17F:→ wang0309:如果沒有,又哪來付出社會成本? 04/03 17:28
18F:→ wang0309:國家有照顧人民的義務,那人民有沒有選擇不受照顧的權利 04/03 17:29
19F:→ wang0309:法律沒有禁止人民自殺,那不戴安全帽自己找死又怎樣 04/03 17:32
20F:→ inwuge:謝謝回應! 04/03 19:35
21F:推 Eventis:這個確實有討論過,實際上也有人抗辯過. 04/03 19:39
22F:→ Eventis:結果是高等法院93交抗906裁定及大法官會台7658不受理決議. 04/03 19:40
23F:→ Eventis:當然,還是可以繼續討論,繼續努力.....(遠目) 04/03 19:40
24F:→ env:社會成本不是只要算全民健保...那些因為沒戴安全帽而死的人 04/03 21:05
25F:→ env:他們的家庭可能因此少了支柱~甚至破碎~這時付出的社會成本更高 04/03 21:09
26F:→ env:而且從刑法的角度來看~並不是沒禁止人民自殺~是沒有威嚇手段 04/03 21:10
27F:→ env:連死都不怕的人~刑法沒有任何手段可以對抗..只好不罰~ 04/03 21:10
28F:推 Eventis:自殺自殘都不罰,討論這個問題或許應適度區分刑罰與行政罰. 04/03 23:06
29F:→ Eventis:其目的與保護客體並不完全一致. 04/03 23:07
30F:→ BGlala:條例是法律喔 04/11 1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