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ott2009 (scott2009)
看板LAW
標題[刑事] 黑函
時間Mon Mar 9 18:54:48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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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cott2009 (scott2009)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刑事] 黑函
時間: Mon Mar 9 17:50:32 2009
事實經過:
今天老婆的校長收到一封鄰居發出去的黑函,有具名但是與內容描寫與事實不合
開頭就說我老婆喜好興訟,時常攜帶錄音筆及數位相機蒐證,事實是因與檢舉人家有
多宗刑事官司,部分已經起訴尚在法院審理,被告不因此悔改反而變本加厲的辱罵恐嚇
所以我方才有攜帶蒐證工具之舉。
第二段就直接以這樣會讓學生及家長害怕為由要求學校不得聘用,校長也納悶怎麼上文、
下文對不起來,雞同鴨講,校長表示他有查過發信地址並非本校學區,人名也非家長
這是一封所謂的黑函,希望讓我們知道有人刻意用黑函攻擊,我有要求校長想要以訟止謗
希望校長能夠影印副本給我方當作證據,校長說要考慮一下不希望因此造成學校的麻煩。
問題:
1.像這種信件,檢舉人有虛構事實且本身也非學生家長,是否涉及毀謗罪?
2.我方有權利要求校長給予影印副本當做呈堂證據嗎?若不行提告有勝算嗎?
會演變為誣告嗎?學校不只校長知道、各級主任都知道有這封信件。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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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10.218.22
1F:推 depravity:只寫一封沒有 因為散布於眾的是校長 不是寫信的人 03/09 18:04
2F:→ depravity:要告請告校長吧 告她才有機會有勝算 03/09 18:05
3F:→ scott2009:不只一次一封,去年五月就教育處已經有接到匿名電話 03/09 18:52
4F:→ scott2009:服務的另外一間學校也有接到電話,這次變成具名信件 03/09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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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10.218.22
5F:→ frankmen123:僅傳送少數特定人而未為公開散布於眾難謂毀謗主觀要件 03/10 12:59
6F:→ frankmen123:惟若能舉證行為人主觀系為藉由校長而散布於眾 非檢舉 03/10 13:01
7F:→ frankmen123:始有刑法310II適用 03/10 13:02
8F:推 chihchien:或許可以試著向妨害信用罪的方向思考 03/10 1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