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ott2009 (scott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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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刑事] 黑函
时间Mon Mar 9 18:54:48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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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cott2009 (scott2009) 看板: PttLifeLaw
标题: [刑事] 黑函
时间: Mon Mar 9 17:50:32 2009
事实经过:
今天老婆的校长收到一封邻居发出去的黑函,有具名但是与内容描写与事实不合
开头就说我老婆喜好兴讼,时常携带录音笔及数位相机蒐证,事实是因与检举人家有
多宗刑事官司,部分已经起诉尚在法院审理,被告不因此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的辱骂恐吓
所以我方才有携带蒐证工具之举。
第二段就直接以这样会让学生及家长害怕为由要求学校不得聘用,校长也纳闷怎麽上文、
下文对不起来,鸡同鸭讲,校长表示他有查过发信地址并非本校学区,人名也非家长
这是一封所谓的黑函,希望让我们知道有人刻意用黑函攻击,我有要求校长想要以讼止谤
希望校长能够影印副本给我方当作证据,校长说要考虑一下不希望因此造成学校的麻烦。
问题:
1.像这种信件,检举人有虚构事实且本身也非学生家长,是否涉及毁谤罪?
2.我方有权利要求校长给予影印副本当做呈堂证据吗?若不行提告有胜算吗?
会演变为诬告吗?学校不只校长知道、各级主任都知道有这封信件。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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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10.218.22
1F:推 depravity:只写一封没有 因为散布於众的是校长 不是写信的人 03/09 18:04
2F:→ depravity:要告请告校长吧 告她才有机会有胜算 03/09 18:05
3F:→ scott2009:不只一次一封,去年五月就教育处已经有接到匿名电话 03/09 18:52
4F:→ scott2009:服务的另外一间学校也有接到电话,这次变成具名信件 03/09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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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10.218.22
5F:→ frankmen123:仅传送少数特定人而未为公开散布於众难谓毁谤主观要件 03/10 12:59
6F:→ frankmen123:惟若能举证行为人主观系为藉由校长而散布於众 非检举 03/10 13:01
7F:→ frankmen123:始有刑法310II适用 03/10 13:02
8F:推 chihchien:或许可以试着向妨害信用罪的方向思考 03/10 1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