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da101 (guten tag=.=)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刑法總則-正當防衛行為之打擊錯誤
時間Wed Feb 25 17:20:55 2009
※ 引述《filawyer (直山裕誠)》之銘言:
: ※ 引述《filawyer (直山裕誠)》之銘言:
: : 標題: [問題] 刑法總則-正當防衛行為之打擊錯誤
: : 時間: Sun Feb 22 21:41:35 2009
: : Q:皮老闆欲偷蟹老闆美味蟹堡的秘方,被海棉寶寶發現,遂出於防衛之意思,
: : 拿起鍋鏟往皮老闆丟去,本想只是嚇嚇皮老闆,沒想到卻不偏不移地打中在
: : 收銀台的章魚哥致其受傷。
: : 試問:海棉寶寶之行為是否有罪責?若其確實打中皮老闆,其是否有罪責?
: : --
: : ◆ From: 140.136.204.254
: : → chihchien:先討論比奇堡有無適用中華民國刑法之可能(誤) 02/23 01:20
: : 推 HAHAOGC:XDDDDDD 02/23 08:52
: : 推 kreuzritter:應該是公海,看看海牙那邊要不要受理好了~ 02/23 22:17
: : → lighthouse:海棉是物,不是行為主體…… 02/23 23:37
: : 推 a40397577:緊急避難、正當防衛 02/24 20:09
: 一 我來自問自答好了。
: 二 首先假設比奇堡適用中華民國刑法,合先說明。
: 三 海棉寶寶傷害章魚哥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284?
: 1 構成要件該當性
: (1) 結果之原因
: 海棉寶寶之行為乃章魚哥之傷害結果之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
: 依實務見解尚須具備「相當性」始足當之。故依實務見解,海之行為,依經驗法則
: 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情狀,有此一行為,通常即可發生此一結果,行為與結
: 果仍具有相當性。
: (2) 行為不法
: a 凡客觀上違反注意義務而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即具有行為不法。
: b 海棉寶寶之行為,客觀上應注意是否會傷及他人,而其尚未注意,應為製造法所
: 不容許之風險。(正所謂「投鼠忌器」也)
: (3) 結果不法
: a 若行為與結果具有風險實現關係,且具有可避免性,該結果即具有結果不法。
: b 海棉寶寶之行為與章魚哥之傷害結果具有風險實現關係,且具有可避免性,具有
: 結果不法。
: (4) 故海棉寶寶行為過失傷害行為構成要件該當。
: 2 違法性
: (1) 海棉寶寶之行為可否對章魚哥主張緊急避難?按緊急避難行為須行為時有避難意思
: 本題海棉寶寶係出於「防衛意思」,故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防衛意思與避難意思未必衝突吧
一者取他人物品來防衛致物品毀損 同一行為對該他人就是緊急避難
二者若有他人緊急情況下的不法侵害 當然也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只是正當防衛較有利罷了
也就是正當防衛行為若同時損及第三人 雖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仍然可能主張緊急避難
所以 這邊緊急避難部分可能要重新檢討這樣
: (2) 又正當防衛行為只能對不法侵害之人主張,對第三人不得主張之。
: (3) 故海棉寶寶之行為具有違法性。
: 3 罪責
: 海棉寶寶之行為是出於防衛他人財產而為之防衛行為,客觀上確具有「急迫性」,
: 難以期待一般人於此一情狀,能完全避免誤傷他人之情形,故似可認為其欠缺「期待
: 可能性」而減免罪責。
: 4 結論:
: 海棉寶寶行為構成刑法284之過失傷害罪,但欠缺期待可能性,似得減免罪責。
: 四、海棉寶寶因「過失」打中「皮老闆」,是否得阻卻違法?
: 此即為「正當防衛附隨過失結果」之典型問題,依通說,就本題情形而論,
: 似得依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 五、若有謬誤,請大力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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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4.93
1F:推 filawyer:可是,取第三人之物而為正當防衛,行為人有認識避難情狀 02/25 19:32
2F:→ filawyer:本題,行為人係因過失而傷他人,跟此例略有不同 02/25 19:33
3F:推 filawyer:我仍然認為此結論仍無不當,蓋過失行為,難謂有避難意識 02/25 19:37
4F:→ panda101:如果是出於不同行為,那意思有可能不同;但出於同一行為的 02/25 21:30
5F:→ panda101:一個丟東西的動作,若此行為有防衛意思兼避難意思,則此行 02/25 21:31
6F:→ panda101:為所兼有的故意和過失行為,也當同樣有防衛和避難意思 02/25 21:33
7F:→ panda101:簡單來說他所做出的過失行為當下,就是存著防衛和避難意 02/25 21:35
8F:→ panda101:思所做出,只是此防衛和避難行為 過失造成他人傷害了 02/25 21:35
9F:→ panda101:而且,此害取第三人之物並無不同,在取第三人之物情形,並 02/25 21:37
10F:→ panda101:不是取的行為是緊急避難,而是在為防衛而使物(不小心)毀 02/25 21:38
11F:→ panda101:損的防衛行為;另外關於類似問題可參黃榮堅月旦雜誌15期 02/25 21:39
12F:推 filawyer:大致上了解,但仍有些許疑問,避難手段是否具有「適當性 03/02 17:05
13F:→ filawyer:」,蓋侵害第三人之法益,難以保全蟹老闆之財產。 03/02 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