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da101 (guten tag=.=)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善意取得與禁治產之問題~
時間Fri Feb 20 23:47:58 2009
※ 引述《Polyphemus (紫天)》之銘言:
: ※ 引述《panda101 (guten tag=.=)》之銘言:
: 還是要先謝謝您的回答~
: ^^
: : 這個問題 應該不是某某學者說
: : 已經是種定論了@@
: : 所謂善意取得 就是要有"讓與合意"
: : 民法948條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 亦可看出來要有讓與合意
: : 所謂的讓與合意就是物權行為
: : 如果係無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無效 即物權行為無效 讓與合意根本不存在 何從善意取得
: : 限制行為能力人一樣道理 看物權行為有效與否 若為中性行為 讓與合意就可存在
: 只是我還是有一個疑惑~
: 就是~
: 如果是一般的普通人~
: 其所為之處分行為~
: 為得有處分權人承認之前~
: 為效力未定~
: 若有處分權人不予承認~
: 則確定不生效力~
: 而確定不生效力的結果和"無效"~
: 應該是一樣的~
: 但在確定不生效力的情況底下~
: 受讓人可主張善意取得~
: 而無效的情況底下~
: 則不可主張~
: 這是因為~
: 要把"無效""解釋"成"不存在"嗎???
: 我個人是覺得~無效應該不等於不存在~
: 這是小弟的一點點淺見~
: 若有不周之處~
: 還望海涵~
不是很理解你的問題
基本上一個有效物權行為 要讓與合意+有處分權
若係無行為能力人 則會使讓與合意根本不存在 物權行為自然無效
那在無處分權的情形 若不被承認 確定不生效力 物權行為本應亦無效
但民法801,948就是補正無處分權的瑕疵
所以 總結來說 無行為能力人 和 無處分權人不被承認
這兩種類型雖在物權行為是否有效上 均可能致物權行為無效 但屬不同的要件
而後者可被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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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5.170.46
1F:推 Polyphemus:其實我的意思是~禁治產人的"讓與合意"~是根本不存在~ 02/21 00:09
2F:→ Polyphemus:還是說~存在~只是"無效"~因為我覺得~如果是"存在"但無 02/21 00:10
3F:→ Polyphemus:效~結果和未得承認的一般人~其讓與合意是"確定不生效力 02/21 00:11
4F:→ Polyphemus:"的狀況~為什麼一個可以主張善意取得~而一個不行~ 02/21 00:12
5F:→ Polyphemus:關鍵是小弟認為~無行為能力人應該不是沒有"讓與合意" 02/21 00:13
6F:→ Polyphemus:只是該讓與合意無效~但讓與合意有沒有效(或確定不生效 02/21 00:14
7F:→ Polyphemus:力)~並不是主張善意取得的要件不是嗎??善以取得的要件~ 02/21 00:15
8F:→ Polyphemus:比較重要的是強調"沒有處分權"~而不是處分有沒有效吧? 02/21 00:15
9F:→ Polyphemus:以上是令我感到蠻困惑的問題~^^ 02/21 00:16
10F:→ panda101:沒必要鑽牛角堅 無效和不存在差不多 可以說無效就是不存 02/21 00:17
11F:→ panda101:在 這跟區別成不成立和無效一樣 這不是重點 02/21 00:17
12F:→ panda101:重點在於物權行為無效就不可能善意取得;那只有 02/21 00:18
13F:→ panda101:無處分權的瑕疵的時候 物權行為還是能因此有效的 就這樣 02/21 00:19
14F:→ panda101:然後善意取得重點固然在無權處分,但前提要有讓與合意 02/21 00:21
15F:→ panda101:這在前一篇 我想應該說明得很清楚了~~ 02/21 00:22
16F:推 Eventis:原則上贊同,但是對讓與合意有一點意見. 02/21 01:59
17F:→ Eventis:讓與合意的結果是有效的物權契約,但一方既無處分權, 02/21 02:00
18F:→ Eventis:故雖有讓與之外觀,其物權契約仍不成立. 02/21 02:02
19F:→ Eventis:僅係客觀上有讓與所有權與受讓所有權的意思表示合致. 02/21 02:21
20F:→ Eventis:因而具交易上受保護的信賴外觀. 02/21 02:22
21F:→ Eventis:無行為能力人其處分的意思表示當然無效,自無保護的必要. 02/21 02:23
22F:→ Eventis:hmm...最終理由都一樣... 02/21 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