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da101 (guten tag=.=)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善意取得与禁治产之问题~
时间Fri Feb 20 23:47:58 2009
※ 引述《Polyphemus (紫天)》之铭言:
: ※ 引述《panda101 (guten tag=.=)》之铭言:
: 还是要先谢谢您的回答~
: ^^
: : 这个问题 应该不是某某学者说
: : 已经是种定论了@@
: : 所谓善意取得 就是要有"让与合意"
: : 民法948条 以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之移转或设定"为目的" 亦可看出来要有让与合意
: : 所谓的让与合意就是物权行为
: : 如果系无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无效 即物权行为无效 让与合意根本不存在 何从善意取得
: : 限制行为能力人一样道理 看物权行为有效与否 若为中性行为 让与合意就可存在
: 只是我还是有一个疑惑~
: 就是~
: 如果是一般的普通人~
: 其所为之处分行为~
: 为得有处分权人承认之前~
: 为效力未定~
: 若有处分权人不予承认~
: 则确定不生效力~
: 而确定不生效力的结果和"无效"~
: 应该是一样的~
: 但在确定不生效力的情况底下~
: 受让人可主张善意取得~
: 而无效的情况底下~
: 则不可主张~
: 这是因为~
: 要把"无效""解释"成"不存在"吗???
: 我个人是觉得~无效应该不等於不存在~
: 这是小弟的一点点浅见~
: 若有不周之处~
: 还望海涵~
不是很理解你的问题
基本上一个有效物权行为 要让与合意+有处分权
若系无行为能力人 则会使让与合意根本不存在 物权行为自然无效
那在无处分权的情形 若不被承认 确定不生效力 物权行为本应亦无效
但民法801,948就是补正无处分权的瑕疵
所以 总结来说 无行为能力人 和 无处分权人不被承认
这两种类型虽在物权行为是否有效上 均可能致物权行为无效 但属不同的要件
而後者可被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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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5.170.46
1F:推 Polyphemus:其实我的意思是~禁治产人的"让与合意"~是根本不存在~ 02/21 00:09
2F:→ Polyphemus:还是说~存在~只是"无效"~因为我觉得~如果是"存在"但无 02/21 00:10
3F:→ Polyphemus:效~结果和未得承认的一般人~其让与合意是"确定不生效力 02/21 00:11
4F:→ Polyphemus:"的状况~为什麽一个可以主张善意取得~而一个不行~ 02/21 00:12
5F:→ Polyphemus:关键是小弟认为~无行为能力人应该不是没有"让与合意" 02/21 00:13
6F:→ Polyphemus:只是该让与合意无效~但让与合意有没有效(或确定不生效 02/21 00:14
7F:→ Polyphemus:力)~并不是主张善意取得的要件不是吗??善以取得的要件~ 02/21 00:15
8F:→ Polyphemus:比较重要的是强调"没有处分权"~而不是处分有没有效吧? 02/21 00:15
9F:→ Polyphemus:以上是令我感到蛮困惑的问题~^^ 02/21 00:16
10F:→ panda101:没必要钻牛角坚 无效和不存在差不多 可以说无效就是不存 02/21 00:17
11F:→ panda101:在 这跟区别成不成立和无效一样 这不是重点 02/21 00:17
12F:→ panda101:重点在於物权行为无效就不可能善意取得;那只有 02/21 00:18
13F:→ panda101:无处分权的瑕疵的时候 物权行为还是能因此有效的 就这样 02/21 00:19
14F:→ panda101:然後善意取得重点固然在无权处分,但前提要有让与合意 02/21 00:21
15F:→ panda101:这在前一篇 我想应该说明得很清楚了~~ 02/21 00:22
16F:推 Eventis:原则上赞同,但是对让与合意有一点意见. 02/21 01:59
17F:→ Eventis:让与合意的结果是有效的物权契约,但一方既无处分权, 02/21 02:00
18F:→ Eventis:故虽有让与之外观,其物权契约仍不成立. 02/21 02:02
19F:→ Eventis:仅系客观上有让与所有权与受让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合致. 02/21 02:21
20F:→ Eventis:因而具交易上受保护的信赖外观. 02/21 02:22
21F:→ Eventis:无行为能力人其处分的意思表示当然无效,自无保护的必要. 02/21 02:23
22F:→ Eventis:hmm...最终理由都一样... 02/21 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