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rry52 (NicePYa)
看板Keelung
標題Re: [新聞] 大日向基市府要求給付5千萬敗訴 NET聲明
時間Sat Jun 22 12:23:08 2024
其實三月財政部有發聲明了
聲明提到「二至四樓為屬
附屬事業之增建,非屬促參法所訂「政府現有建設」之增建、改
建及修建」
「契約亦明訂另將1樓商場及頂樓廣場委託經營,係為附屬事業」
「基隆市東岸停車場案自始為OT案,至於得否增建商場作為附屬事業,應由主辦機關及民
間機構依投資契約約定及程序辦理。」
假設財政部說的是對的,這個案子就是OT(包含二至四樓)案。那現在基市府合約期滿要
收回有什麼問題嗎?
而且我覺得財政部說法「二至四樓為屬附屬事業之增建」 應該也是跟NET主張「獨立出資
興建擁有產權」立場有點矛盾
==
財政部澄清基隆市東岸停車場案疑義,尊重司法判決結果
https://0rz.tw/dFVbi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3fd7
f7149c240fab559a15fdf8f8f57
有關報載質疑財政部包庇基隆市東岸停車場促參OT案一事,鑑於該案已進入訴訟程序中,
財政部尊重法院判決結果,倘有促參法規相關疑義將協助提供法規釋疑,尚無包庇情事。
財政部推動促參司澄清說明如下:
一、OT案與ROT案兩者不同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規定,OT案係「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
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ROT案係「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
建政府現有建設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兩者差異顯而易見。
二、基隆市東岸停車場無OT案轉為ROT案之情形
經檢視基隆市東岸停車場案投資契約,明訂該案為OT案,其公共建設為既有停車場委託營
運,公共建設類別屬交通建設,
契約亦明訂另將1樓商場及頂樓廣場委託經營,係為附屬
事業,該案於105年經該市府核定增建2樓至4樓商場,屬附屬事業之增建,非屬促參法所
訂「政府現有建設」之增建、改建及修建,爰該案並無促參法所稱ROT案之適用,亦無OT
案轉為ROT案之情形。
三、財政部尊重主辦機關權責,無包庇之情形
基隆市政府於105年9月9日函請財政部推動促參司就「民間機構得否依招商文件及投資契
約規範於履約期間增加投資」一節釋疑,因依促參法第12條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
權利義務,除促參法另有規定外,依投資契約之約定」,爰該案既無OT案轉為ROT案適用
之虞,財政部推動促參司基於尊重主辦機關權責,請該市府依據投資契約約定,本權責核
處,並無疑義,無報載所稱「由地方首長依個案判斷」,亦無外界所稱包庇之情事。
四、
附屬事業之增建應依投資契約約定及程序辦理
基隆市東岸停車場案自始為OT案,至於得否增建商場作為附屬事業,應由主辦機關及民間
機構依投資契約約定及程序辦理。
※ 引述《astrayzip ()》之銘言:
: 所以為什麼不要當初好好談ROT就好?
: 台灣各縣市只要是這種規模的案子
: 都是簽ROT
: 為的就是保障雙方
: 為啥當初要簽什麼有ROT精神的OT約
: 而不是正常法治國家其他廠商愛做的ROT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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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Keelung/M.1719030193.A.4BA.html
1F:推 astrayzip: 有T的原本就要收回 06/22 13:13
2F:→ astrayzip: 前市長能把T字尾搞到有爭議真的很屌 06/22 13:14
3F:→ labell: 問題這搶民間機構蓋的沒不當得利? 06/22 15:32
4F:→ labell: 至少興建費用須歸還 不然簽約時程根本沒到 06/22 15:33
5F:→ CrossroadMEI: 簽約時程就到了啊 只是沒續約而已 06/22 15:38
6F:→ CrossroadMEI: 然後什麼不當得利 你要不要看你在共三小 土地還有 06/22 15:38
7F:→ CrossroadMEI: 主建物是政府的欸 06/22 15:38
8F:→ alin1028: 笑死,自己蠢到幫別人裝修房子,然後強迫屋主要買單付 06/22 17:10
9F:→ alin1028: 錢? 06/22 17:10
10F:→ alin1028: 房客自己蠢到幫屋主裝修房子 06/22 17:12
11F:→ hurompton: 租房子來加蓋,就可以變成租客的房子,這樣誰敢出租? 06/22 17:22
12F:→ your0207: 請問某人是法律還是合約專家嗎?不要一直用這種看似自 06/22 17:35
13F:→ your0207: 問自答的方式硬創作問題 06/22 17:35
14F:推 stupidboyu: 別這樣 無腦的小動物特別會找碴 尤其又是自戴濾色瞳 06/23 00:00
15F:→ stupidboyu: 孔的情況下 黨意優先於法律哦 06/23 00:00
16F:推 a1047859: 送別人禮物,卻叫他付禮物錢,不付就把禮物收走,有誰 06/23 00:21
17F:→ a1047859: 求你送嗎? 06/23 00:21
18F:推 coffeemilk: 先說我其實很喜歡net他們的公益形象,但講實在話這個c 06/23 03:25
19F:→ coffeemilk: ase,Net真的是站不住腳就是,也期待後面Net 告市府的 06/23 03:25
20F:→ coffeemilk: 判決,企業要經營,條約還是法條法律上自己還是要看清 06/23 03:25
21F:→ coffeemilk: 楚,做這種蠢事當企業決策者有很大問題 06/23 03:25
22F:推 CrossroadMEI: 沒有 是NET已經租霸成性 以為基隆市府跟以前西門町 06/23 06:00
23F:→ CrossroadMEI: 一樣可以放任他們白租5年才強制執行 直接攆走了 06/23 06:00
24F:推 smena: 去罵私人公司就中了林右昌下懷了,明明問題是他不知道講了 06/23 08:59
25F:→ smena: 什麼讓net把錢拿出來 06/23 08:59
26F:→ smena: 這個案子很明顯就是林右昌的幕僚不知道哪個聰明人找到漏洞 06/23 09:01
27F:→ smena: 表了私人公司一輪卻覺得基隆人都是白癡沒有人覺得這樣不合 06/23 09:01
28F:→ smena: 理 06/23 09:01
29F:→ lesnaree2: 看net要不要轉污點證人告發林右昌,但是他們利益勾結 06/23 09:04
30F:→ lesnaree2: 至此,已經是不可能的事了 06/23 09:04
31F:推 smena: 真的讓人不寒而慄,林右昌這個人還有什麼誠信可言,搞一個 06/23 09:07
32F:→ smena: 大公司輕鬆寫意 06/23 09:07
33F:噓 okumori: 本來對NET有好感的 現在完全不想買 06/23 11:06
34F:→ labell: 誰蓋的 06/23 16:25
35F:→ labell: 大日還在上訴 06/23 16:25
36F:推 Oilchicken: 問你啊 誰蓋的 06/23 16:28
37F:→ cloverfan: 好好笑,誰蓋的,法官都說得很清楚,按照促參所有權就 06/23 16:44
38F:→ cloverfan: 是基隆市政府的,沒想到有人支持放棄國家所有物 06/23 16:44
39F:推 alin1028: 外縣市民眾為了挺罷樑,竟然白癡到贊成企業可以合理侵 06/23 17:20
40F:→ alin1028: 占市民財產?這除了腦袋有病,還豬狗不如 06/23 17:21
41F:→ your0207: 你還在問問題喔,不懂就去學,社會不需要隨意添亂的 06/23 19:56
42F:推 waldo870: 本來是支持net,但看到這租霸就不支持了 06/23 23:47
43F:→ waldo870: 正常應該是2房東跟1房東訴訟,真的誇張 06/23 23:49
44F:→ addy2417: 2到4樓拆了吧 06/24 06:20
45F:推 TCPai: 但很詭異啊,NET知道自己沒產權還去增建?增建的時候難道 06/24 10:18
46F:→ TCPai: 不用市府發照?市府不可能不知情 06/24 10:18
47F:→ smena: 最詭異的是net只是路人甲,他沒有任何權利義務蓋房子 06/24 11:32
48F:→ money5566: 對市府而言,增建是大日來要求的,而市府同意增建的合 06/24 14:02
49F:→ money5566: 約有寫明增建後建物納入OT範圍,且增建費用由大日自行 06/24 14:02
50F:→ money5566: 出資,NET就只是大日的合作夥伴 06/24 14:02
51F:→ money5566: 最後為啥大日該出資變成由NET出,要看NET跟大日之間怎 06/24 14:04
52F:→ money5566: 麼簽合約的,或是林找NET跟大日合作有私下口頭說了啥 06/24 14:05
53F:推 hotanger: 快去檢舉吧 06/25 16:27
54F:推 smena: 檢舉不是用在這種事情上,政治人物的政權是選民決定不是法 06/25 19:32
55F:→ smena: 官決定 06/25 1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