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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三月财政部有发声明了 声明提到「二至四楼为属附属事业之增建,非属促参法所订「政府现有建设」之增建、改 建及修建」 「契约亦明订另将1楼商场及顶楼广场委托经营,系为附属事业」 「基隆市东岸停车场案自始为OT案,至於得否增建商场作为附属事业,应由主办机关及民 间机构依投资契约约定及程序办理。」 假设财政部说的是对的,这个案子就是OT(包含二至四楼)案。那现在基市府合约期满要 收回有什麽问题吗? 而且我觉得财政部说法「二至四楼为属附属事业之增建」 应该也是跟NET主张「独立出资 兴建拥有产权」立场有点矛盾 == 财政部澄清基隆市东岸停车场案疑义,尊重司法判决结果 https://0rz.tw/dFVbi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3fd7 f7149c240fab559a15fdf8f8f57 有关报载质疑财政部包庇基隆市东岸停车场促参OT案一事,监於该案已进入诉讼程序中, 财政部尊重法院判决结果,倘有促参法规相关疑义将协助提供法规释疑,尚无包庇情事。 财政部推动促参司澄清说明如下: 一、OT案与ROT案两者不同 依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下称促参法)规定,OT案系「民间机构营运政府投资兴建完成 之建设,营运期间届满後,营运权归还政府」,ROT案系「民间机构投资增建、改建及修 建政府现有建设并为营运,营运期间届满後,营运权归还政府」,两者差异显而易见。 二、基隆市东岸停车场无OT案转为ROT案之情形 经检视基隆市东岸停车场案投资契约,明订该案为OT案,其公共建设为既有停车场委托营 运,公共建设类别属交通建设,契约亦明订另将1楼商场及顶楼广场委托经营,系为附属 事业,该案於105年经该市府核定增建2楼至4楼商场,属附属事业之增建,非属促参法所 订「政府现有建设」之增建、改建及修建,爰该案并无促参法所称ROT案之适用,亦无OT 案转为ROT案之情形。 三、财政部尊重主办机关权责,无包庇之情形 基隆市政府於105年9月9日函请财政部推动促参司就「民间机构得否依招商文件及投资契 约规范於履约期间增加投资」一节释疑,因依促参法第12条规定「主办机关与民间机构之 权利义务,除促参法另有规定外,依投资契约之约定」,爰该案既无OT案转为ROT案适用 之虞,财政部推动促参司基於尊重主办机关权责,请该市府依据投资契约约定,本权责核 处,并无疑义,无报载所称「由地方首长依个案判断」,亦无外界所称包庇之情事。 四、附属事业之增建应依投资契约约定及程序办理 基隆市东岸停车场案自始为OT案,至於得否增建商场作为附属事业,应由主办机关及民间 机构依投资契约约定及程序办理。 ※ 引述《astrayzip ()》之铭言: : 所以为什麽不要当初好好谈ROT就好? : 台湾各县市只要是这种规模的案子 : 都是签ROT : 为的就是保障双方 : 为啥当初要签什麽有ROT精神的OT约 : 而不是正常法治国家其他厂商爱做的ROT约?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42.77.249.13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Keelung/M.1719030193.A.4BA.html
1F:推 astrayzip: 有T的原本就要收回 06/22 13:13
2F:→ astrayzip: 前市长能把T字尾搞到有争议真的很屌 06/22 13:14
3F:→ labell: 问题这抢民间机构盖的没不当得利? 06/22 15:32
4F:→ labell: 至少兴建费用须归还 不然签约时程根本没到 06/22 15:33
5F:→ CrossroadMEI: 签约时程就到了啊 只是没续约而已 06/22 15:38
6F:→ CrossroadMEI: 然後什麽不当得利 你要不要看你在共三小 土地还有 06/22 15:38
7F:→ CrossroadMEI: 主建物是政府的欸 06/22 15:38
8F:→ alin1028: 笑死,自己蠢到帮别人装修房子,然後强迫屋主要买单付 06/22 17:10
9F:→ alin1028: 钱? 06/22 17:10
10F:→ alin1028: 房客自己蠢到帮屋主装修房子 06/22 17:12
11F:→ hurompton: 租房子来加盖,就可以变成租客的房子,这样谁敢出租? 06/22 17:22
12F:→ your0207: 请问某人是法律还是合约专家吗?不要一直用这种看似自 06/22 17:35
13F:→ your0207: 问自答的方式硬创作问题 06/22 17:35
14F:推 stupidboyu: 别这样 无脑的小动物特别会找碴 尤其又是自戴滤色瞳 06/23 00:00
15F:→ stupidboyu: 孔的情况下 党意优先於法律哦 06/23 00:00
16F:推 a1047859: 送别人礼物,却叫他付礼物钱,不付就把礼物收走,有谁 06/23 00:21
17F:→ a1047859: 求你送吗? 06/23 00:21
18F:推 coffeemilk: 先说我其实很喜欢net他们的公益形象,但讲实在话这个c 06/23 03:25
19F:→ coffeemilk: ase,Net真的是站不住脚就是,也期待後面Net 告市府的 06/23 03:25
20F:→ coffeemilk: 判决,企业要经营,条约还是法条法律上自己还是要看清 06/23 03:25
21F:→ coffeemilk: 楚,做这种蠢事当企业决策者有很大问题 06/23 03:25
22F:推 CrossroadMEI: 没有 是NET已经租霸成性 以为基隆市府跟以前西门町 06/23 06:00
23F:→ CrossroadMEI: 一样可以放任他们白租5年才强制执行 直接撵走了 06/23 06:00
24F:推 smena: 去骂私人公司就中了林右昌下怀了,明明问题是他不知道讲了 06/23 08:59
25F:→ smena: 什麽让net把钱拿出来 06/23 08:59
26F:→ smena: 这个案子很明显就是林右昌的幕僚不知道哪个聪明人找到漏洞 06/23 09:01
27F:→ smena: 表了私人公司一轮却觉得基隆人都是白痴没有人觉得这样不合 06/23 09:01
28F:→ smena: 理 06/23 09:01
29F:→ lesnaree2: 看net要不要转污点证人告发林右昌,但是他们利益勾结 06/23 09:04
30F:→ lesnaree2: 至此,已经是不可能的事了 06/23 09:04
31F:推 smena: 真的让人不寒而栗,林右昌这个人还有什麽诚信可言,搞一个 06/23 09:07
32F:→ smena: 大公司轻松写意 06/23 09:07
33F:嘘 okumori: 本来对NET有好感的 现在完全不想买 06/23 11:06
34F:→ labell: 谁盖的 06/23 16:25
35F:→ labell: 大日还在上诉 06/23 16:25
36F:推 Oilchicken: 问你啊 谁盖的 06/23 16:28
37F:→ cloverfan: 好好笑,谁盖的,法官都说得很清楚,按照促参所有权就 06/23 16:44
38F:→ cloverfan: 是基隆市政府的,没想到有人支持放弃国家所有物 06/23 16:44
39F:推 alin1028: 外县市民众为了挺罢梁,竟然白痴到赞成企业可以合理侵 06/23 17:20
40F:→ alin1028: 占市民财产?这除了脑袋有病,还猪狗不如 06/23 17:21
41F:→ your0207: 你还在问问题喔,不懂就去学,社会不需要随意添乱的 06/23 19:56
42F:推 waldo870: 本来是支持net,但看到这租霸就不支持了 06/23 23:47
43F:→ waldo870: 正常应该是2房东跟1房东诉讼,真的夸张 06/23 23:49
44F:→ addy2417: 2到4楼拆了吧 06/24 06:20
45F:推 TCPai: 但很诡异啊,NET知道自己没产权还去增建?增建的时候难道 06/24 10:18
46F:→ TCPai: 不用市府发照?市府不可能不知情 06/24 10:18
47F:→ smena: 最诡异的是net只是路人甲,他没有任何权利义务盖房子 06/24 11:32
48F:→ money5566: 对市府而言,增建是大日来要求的,而市府同意增建的合 06/24 14:02
49F:→ money5566: 约有写明增建後建物纳入OT范围,且增建费用由大日自行 06/24 14:02
50F:→ money5566: 出资,NET就只是大日的合作夥伴 06/24 14:02
51F:→ money5566: 最後为啥大日该出资变成由NET出,要看NET跟大日之间怎 06/24 14:04
52F:→ money5566: 麽签合约的,或是林找NET跟大日合作有私下口头说了啥 06/24 14:05
53F:推 hotanger: 快去检举吧 06/25 16:27
54F:推 smena: 检举不是用在这种事情上,政治人物的政权是选民决定不是法 06/25 19:32
55F:→ smena: 官决定 06/25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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