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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屆幹部會議對95屆社長選舉之結論與其解釋 發文單位: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演講辯論社94屆幹部會議 解釋日期: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 相關社團章程:第四章「幹部產生、就職、罷免、辭職、補選方式」 第一節「幹部產生」之第二小節「社長」之第三、四條 一、 解釋之緣由: 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演講辯論社於 2007/4/13/12:00~12:40 舉行95屆社員之社長選舉, 計兩位候選人參選,於12:55開始開票程序,並於13:05完成所有選票之開票,計全部票 數43票,第一位候選人得票18票,第二位候選人得票19票,廢票6票,此時當選之效力 上,因為有關社團章程第四章「幹部產生、就職、罷免、辭職、補選方式」第一節「幹 部產生」之第二小節「社長」之第三、四條之解釋上,有不同的觀點和解釋方式而影響到 選舉結果之認定,故94屆幹部會議對此章程之內容做出解釋,並做出最後之處理方式之決 議。 二、 解釋文 先看此次爭議之來源,社長選舉之第三條內容:「候選人必需得總票數1/2以上方認定 當選,否則取得票數最高的兩組候選人擇期重選,採1/2絕對多數制。」又第四條內容 :「廢票視同出席投票,但不列入得票計算。」爭議點即在於上述之內容中總票數、出 席投票、得票計算三詞之解釋之上,而造成「廢票是否應計入總票數中」的爭議。 在下僅列舉會議中雙方之見解: 應計入總票數一方: 其立場主要建立於:於社團章程規定之總票數三字,就一般的字面解讀上,解釋為「在票 匭中所有的票數」,實已涵蓋有效票與廢票兩項;不列入得票計算一文,則是指在計票過 程中,不列入雙方任一方之得票。故就此次選舉結果來看,若加上廢票之數量計43票,則 無任一方得總票數之1 / 2以上,故應再次投票,以視公正。 不應計入總票數一方: 其立場主要建立於: 1. 就解釋來看,若硬將第四條中的出席投票視為「總票數中加上廢票」 ,因候選人需得總票數1 / 2以上方認定當選,且之後又規定為「1 / 2絕對多數制」時, 在候選人雙方勢均力敵的情況下,勢必會造成雙方皆無法過半之可能性,且之後補辦選舉 若產生與之前相同結果,則又要進入下一次的選舉,顯然並不合理。 2. 就目的來看,第四條章程的「但不列入得票計算。」一項,若硬是將廢票加入總票數中 ,而將之視為「不算入任一方之票數中」,則顯得畫蛇添足,因廢票本身即無法認定為 任一方之選票,故在此之解釋應是不列入第三章的總票數計算才是。故就此次選舉結果來 看,將廢票排除於總票數之外後,無論是一票之差或十票之差,都 應以得票數高之候選人當選,而無再選舉之必要。 在2007/4/16.17兩日之幹部會議後,幹部會議傾向於第一類的看法, 並做出「於2007/4/20/12:00~12:40重新投票」之決議。 理由如下: 且無論當初修改章程時之看法為何,若單純就社章上之條文來看,「總」一字 令人有「所有選票」之感。況且,就廢票之性質來看,廢票也是投票時表達個人對候選 人難分輊軒、不相上下之感的方式,倘若硬要將其排除於選票計算之外,並不合理。又 在出席投票與得票計算兩項上,由於未詳述,亦容易予人視廢票為「總票數」中,但為 獨立之項目,不算入任一方候選人之票數的解釋。 故儘管採用此種解釋,在邏輯及定此章程的目的上來看較為薄弱,但仍在社團 章程文字之解釋範圍中,且若無詳加的分析內容,實無法看出最初訂定此章程的目的與 邏輯,因此幹部團決議使用一般人對此章程之解釋方式,將廢票加入總票數之中,此次 選舉依章程第三條:「需得總票數1/2以上方認定當選。」判定此次選舉無人當選, 並將於2007/4/17/12:00~12:40重新投票。 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演講辯論社94屆全體幹部 僅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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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噓 lc85301:更正錯誤:1.標題應為「94屆幹部會議對95屆社長選舉之結論 04/19 21:22
2F:推 NewTempest:你被學弟噓了 (笑翻) 04/20 04:03
3F:推 NewTempest:幫你補血,然後學弟應該不太懂ptt噓的意義,你別生氣~ 04/20 04:04
4F:推 NewTempest:然後拜託你,將文章錯誤之處修補一下吧,要存的 04/20 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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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推 NewTempest:些事其實算是當屆該做的~ 記得,我們只是暫時幫忙 04/20 04:07
7F:→ lc85301:唔,真對不起學長,我以為這篇是我發的那篇 04/20 20:13
8F:→ lc85301:原本是要噓自己的。 04/20 20:14
※ 編輯: jidai 來自: 140.119.193.106 (04/27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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