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che2000 (黃埔東麵包粉)
看板KR_Buzz
標題[判決] #1WwJNnCS b10012013 水桶30天
時間Sat Jul 17 22:56:29 2021
[判決]
https://webptt.com/m.aspx?n=bbs/KR_Buzz/M.1626108937.A.B4E.html
被檢舉人 b10012013 未於通告時間內到案說明,在此宣判:水桶30天
[說明]
#1WvbJ7CU (KoreaStar)
https://webptt.com/m.aspx?n=bbs/KoreaStar/M.1625707719.A.31E.html
推 b10012013:
乾膩了吧 101.10.13.176 07/08 12:38
負面影射本新聞事件兩人分手的原因,對兩位藝人皆是不客觀的負面評論臆測,
依板規 4-7 處水桶 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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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04.98.4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KR_Buzz/M.1626533796.A.625.html
1F:推 chaechae: 沒有違反4-8嗎? 07/17 23:15
未達標準。以我上任後有判定相關的案件,都是以是否有性幻想作為判定依據。
如果是指涉性相關的事件,如性招待、私生活問題,都不會以這個做判定。
(所以通常就是改成 5-2 引戰,即便檢舉人沒用這條)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17791
針對性騷擾的認定其實很主觀,我們也不可能請到兩位當事人判定有沒有不舒服等。
因此現行條文僅針對 "絕對符合的" 部分做取締。
(如:想X他、想在他的XXOO等,通常都是有性幻想成分的)
※ 編輯: yoche2000 (106.104.98.47 臺灣), 07/17/2021 23:4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