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ncent1985 (對香蕉過敏的猴子)
看板KR_Buzz
標題[申訴] vincent1985水桶判決不當
時間Sun Nov 1 02:07:4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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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要申訴
(1)被申訴板之英文板名:KoreaStar
(2)被申訴板之中文板名:[韓星] 發文前請先閱讀置底板規
(3)該板隸屬組區之簡稱:韓國
(4)被申訴板之位置路徑:Idols_4KR →KoreaStar
(5)申訴人之帳號:vincent1985
(6)被申訴板主帳號:devise
(7)簡述事發緣由:對水桶判決有疑義,判決標準不一。
(8)申訴的訴求是:撤銷水桶判決
(9)檢附板主溝通信件:
(10)檢附證據:
遭水桶判決的原推文是:
#1Upv6frS (KoreaStar)
1F:推 vincent1985: 1樓這小子可以滾嗎223.141.160.132 05/28 19:57
此篇一樓推文:
2F:推 boboSana: 真的超美42.75.88.12 05/28 18:29
就小組長的曾判定無罪的判決
#1VWdG0ej (KR_Buzz)
這位很多都直接攻擊辱罵藝人,用詞更為不當,
都被判無罪;我想即便是惡質藝人或惡劣事端,
都不該有人身攻擊的言語出現吧?
怎會因為A做錯,就將B對A做錯的事情合理化?
舉例:
3F:噓 smonke: 馬的~智障腦包~111.251.64.248 04/02 00:19
4F:噓 smonke: 叫他去吃屎謝罪吧~乾!低能兒...111.251.64.248 04/01 23:47
5F:噓 smonke: 幹...智障111.251.64.248 04/01 18:01
6F:噓 smonke: 腦殘低能兒~永久封殺吧!111.251.64.248 04/01 21:36
7F:推 smonke: 嗯...反正整之前也蠻醜的 還是整一整吧111.241.141.179 01/10 11:55
8F:→ smonke: 出事了只敢躲在 未成年~十幾二十出頭的111.241.131.221 11/28 01:56
9F:→ smonke: 小朋友背後... =_=凸 真他媽可恥111.241.131.221 11/28 01:57
這種明顯人身攻擊用詞都是無罪的??
怎會用下面有人類似的言論就把這種不對的合理化?
更何況下面的推文全都是違規
以這種角度來看,bobosana長期在板上作亂,
反串鬧板推文不只一樁,目前也累積水桶近5000天,
若做錯事就可用辱罵性字眼(被視為合理評論),
那麼對於長期鬧板,大家恨不得讓他早點進桶的人物,
要他「滾」是不是也合乎合理評論?
雖然同篇
#1Upv6frS (KoreaStar) 推文中確實沒有類似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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ψ 批踢踢實業坊.視聽劇場 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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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推 hateOnas: 嗚嗚 很多人也對我說 11/02 17:58
11F:→ vincent1985: 你被說是因為你作為被人厭惡 11/02 2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