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yabusa (活在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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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大埔案為何20人駁回 4戶勝訴?
時間Sat Jan 4 18:08:53 2014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5/8402971.shtml
大埔事件激起連串歷來少見的土地社會運動,其中廿八名住戶打行政官司,昨天更一審判
其中四戶、九人勝訴,有望翻案。
本案關鍵除了行政法院列舉審議委員未現勘及開發範圍
疑義,合議庭還不厭其煩說明區段徵收協議價購程序ABC,足為行政單位省思。
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判決逆轉關鍵之一,在於
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未到現場勘查,合議庭並
仔細計算,根據排定審議行程,大埔共有卅五個案子,每案平均只分到四分鐘,難免被質
疑有些案子未到場勘查。
至於開發的範圍,合議庭更取
國科會證詞,大埔案根本是縣府自行提出,並非竹南科學園
區範圍,光是這兩條理由,就足以讓法官判內政部敗訴。
「區段徵收協議價購程序怎樣才算合法?」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發言人王茂修指出,據土地
徵收條例規定「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因公共急需土地,來不及與土地所有權
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
未能達成協議者,始得徵收」。
徵收機構若僅告訴被補償戶補償金額的計算,未與被拆遷戶進行實質協議,即違反土地徵
收條例。
以彭秀春等人聲請撤銷區段徵收為例,從說明會紀錄全文看來,
苗栗縣政府利用會議告知
土地所有權人,不予加成補償,即被徵收的土地,依照徵收當期的公告現值補償;王茂修
說:「
被徵收人僅有接受或不接受,談何實質協商?」
王茂修還說,
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議並未就徵收案的實體及形式要件逐一審酌是否
合公益性、必要性,逕自作成通過決議,未落實審查的功能,因此判決內政部敗訴。
苗栗縣政府官員表示,政府並不是如判決所指的「說了算」,業務單位必須遵循相關規
定。例如,政府徵收土地過去大都是採公告現值加四成,去年九月起改採市價徵收。
至於開發範圍,苗栗縣府指出,十多年前基於竹科竹南基地土地飽和,為提供產業用地,
才申請新訂大埔都市計畫,二○○三年獲內政部區委會審議通過。
至於被判敗訴的拆遷戶陳文彬等廿人,合議庭則認定他們同意區段徵收,並且由苗栗縣政
府發給補償費存入保管專戶,已完成補償程序,再提訴訟,違反誠信的原則,已無權利保
護之必要,合議庭因此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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