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yabusa (活在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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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大埔案为何20人驳回 4户胜诉?
时间Sat Jan 4 18:08:53 2014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5/8402971.shtml
大埔事件激起连串历来少见的土地社会运动,其中廿八名住户打行政官司,昨天更一审判
其中四户、九人胜诉,有望翻案。
本案关键除了行政法院列举审议委员未现勘及开发范围
疑义,合议庭还不厌其烦说明区段徵收协议价购程序ABC,足为行政单位省思。
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审判决逆转关键之一,在於
土地徵收审议委员未到现场勘查,合议庭并
仔细计算,根据排定审议行程,大埔共有卅五个案子,每案平均只分到四分钟,难免被质
疑有些案子未到场勘查。
至於开发的范围,合议庭更取
国科会证词,大埔案根本是县府自行提出,并非竹南科学园
区范围,光是这两条理由,就足以让法官判内政部败诉。
「区段徵收协议价购程序怎样才算合法?」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发言人王茂修指出,据土地
徵收条例规定「申请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因公共急需土地,来不及与土地所有权
人协议者外,应先与所有权人协议价购或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权人拒绝参与协议或经开会
未能达成协议者,始得徵收」。
徵收机构若仅告诉被补偿户补偿金额的计算,未与被拆迁户进行实质协议,即违反土地徵
收条例。
以彭秀春等人声请撤销区段徵收为例,从说明会纪录全文看来,
苗栗县政府利用会议告知
土地所有权人,不予加成补偿,即被徵收的土地,依照徵收当期的公告现值补偿;王茂修
说:「
被徵收人仅有接受或不接受,谈何实质协商?」
王茂修还说,
内政部土地徵收审议委员会议并未就徵收案的实体及形式要件逐一审酌是否
合公益性、必要性,迳自作成通过决议,未落实审查的功能,因此判决内政部败诉。
苗栗县政府官员表示,政府并不是如判决所指的「说了算」,业务单位必须遵循相关规
定。例如,政府徵收土地过去大都是采公告现值加四成,去年九月起改采市价徵收。
至於开发范围,苗栗县府指出,十多年前基於竹科竹南基地土地饱和,为提供产业用地,
才申请新订大埔都市计画,二○○三年获内政部区委会审议通过。
至於被判败诉的拆迁户陈文彬等廿人,合议庭则认定他们同意区段徵收,并且由苗栗县政
府发给补偿费存入保管专户,已完成补偿程序,再提诉讼,违反诚信的原则,已无权利保
护之必要,合议庭因此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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