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ngstay (longstay)
看板KMT
標題Re: 馬總統搭高鐵花費三億?總統府:壹周刊報導不實!
時間Thu Jun 12 15:04:27 2008
※ 引述《imegg911 (黑色千羽鶴)》之銘言:
: 這篇回longstay兄
: 你所提到的,現行法律完全都有,不過有一項不符
: 現行法律並不需要"向當事人"求證,只需要"確信其為真"(請參考釋字509)
: 而連勝文這個約法老實說如果沒有合約,一點意義都沒有.......
: 再者,請舉證壹周刊是因為約法三章問題而不是連勝文沒有新聞價值沒有追連勝文
: 所以你是想要在誹謗罪裡面改變大法官釋字囉?
: 變成只要是"沒有經過本人查證"都叫做"未盡查證之義務"囉?
: 我怎麼在前八年都沒看過你這樣建議阿(煙)
: 以前聯合報要報,可都經過向扁政府查證(茶)......
: ※ 引述《longstay (longstay)》之銘言:
已經是舊聞的事實 我也就懶的多費唇舌跟你辯
請看以下報導
(中央社記者王舜薇台北十日電)壹周刊去年報導國民黨中常委連勝文在夏威夷舉辦奢華婚禮,遭連勝文胞姐連惠心認為違反須向當事人本人查證的報導協議,提起訴訟並求償。台北地院民事庭今天判決,香港壹傳媒公司、壹周刊社長裴偉各應付給連惠心新台幣一百萬元,並支付利息。全案仍可上訴。
壹周刊曾在2004年報導「連惠心私密信件驚報連戰打老婆」,遭連惠心提起告訴,但雙方最後達成和解,並簽訂協議書,規定壹周刊如欲報導連惠心與家人的任何相關文章,須先與被報導者求證,若連家人提供書面回應,壹週刊須以適當篇幅予以報導。
不過,壹周刊在2007年一月又報導連惠心弟弟連勝文「夏威夷辦豪華婚禮,踢爆的簡樸假象」,並做為當期封面故事,連惠心認為內容偏頗未經求證,嚴重侵害被報導者的名譽、隱私,違反協議內容,認為壹周刊和裴偉應依約給付違約金兩百萬元,因此提起民事訴訟。
壹周刊則辯稱,查證對象並不限於受訪者本人,若由親友或他人代為回應均可。在報導前夕,因屢次連絡不上連勝文,才透過連勝文的李姓友人,得知夏威夷婚禮的相關細節,已盡了查證義務,並沒有違反協議,且新聞自由應受憲法保障。
不過,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兩方在協議中已明文指出,壹周刊需向被報導者本人查證,契約用語和意涵極為明確,但據出庭作證的撰稿記者證詞,都顯示壹周刊並未直接向連惠心或連勝文求證,僅向並非連勝文發言人的李姓友人詢問事件。
另外,北院認為,壹周刊雖主張新聞自由應受保障,但報導內容與公眾利益並無直接、急迫的關聯性,且可能對於被報導者的名譽造成負面影響,因此判決裴偉、壹傳媒公司須依約賠償兩百萬元,並依民法規定由被告雙方平均分攤。
http://news.epochtimes.com/b5/8/3/10/n20396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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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凌漆:這些破銅爛鐵的廢物是什麼啊?
達聞西:廢物!?
我費盡一生精力,將十種殺人武器聚集在一起 ─ 【超級武器霸王 要你命三千!】
西瓜刀!毒藥!火藥!硫酸!單車鍊!手槍!手榴彈!殺蟲劑!每一樣都是能獨當一面的
殺人武器!現在聚在一起,看你怕不怕!
金鎗客:說那麼多廢話幹什麼?〈砰!一聲鎗聲聞西當場嗝屁〉凌凌漆:聞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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