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megg911 (黑色千羽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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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馬總統搭高鐵花費三億?總統府:壹周刊報導不實!
時間Thu Jun 12 11:08:31 2008
這篇回D兄的推文
你是覺得報紙的品質是必須要層層的檢證以維持報紙的品質
但是現行的法律不但沒有對於報紙言論多加檢視,反而擴大其可言論範圍
好比說釋字五○九號,大法官認為,儘管媒體不能證明其言論的內容為真實
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即具有善意性質
即不可課以誹謗罪。
也就是說,媒體除了現行除了"真實抗辯"跟"涉及公益"誹謗不成立之外
還多個經查證後確信其為真"而不是事實為真"
如果有興趣,可以在google查"新新聞"
而對於D兄的疑問
對於媒體的報導把關,面臨的權力衝突為"新聞自由"與"閱聽人的權益"
我國並不是沒有對於媒體有把關的動作(不然就不會有所謂"地下電台")
而什麼樣程度的國家把關叫做須由"國家認證"
這個東西關乎於政策的執行利弊比,而這種事情並不是在這裡就可以說完的
簡單來說我們商品的認證只有到一個程度,不會每件商品都由國家檢查
如果每樣都檢查你繳的稅可能要多個幾個零吧
所以檢查到一定的範圍之後,其他就交由消保法來負責
而媒體除了要考量政府去查證的成本(你每樣檢方都查,稅負要多幾百個零)
(有興趣可以查查為什麼刑法又分為"告訴乃論"跟"非告訴乃論")
還要考量所謂的媒體"第四權"的問題
也就是過多的管制會導致媒體"第四權"無法發揮應有的監督
當然,有權力就會有所謂的濫權,有所謂的第四權就會有媒體濫用第四權
我們能做的是將濫用的人加以處罰而不會取消權力
打個比方,如不違反憲23的4條但書,自由權不受限制
令你可能會覺得大法官釋字509對於媒體太好,對人民太差
這就是吵了很久很久也不會有結論的東西,兩權相牴觸時取何者
打個比方,就像是"A有彈吉他的權力"跟"B有不想聽A彈吉他的權力"
這個比較好分,在這種權力相抵之下,採自由以不影響他人自由為限
但是如果是"A有半夜彈吉他的權力"跟"B有不想在半夜聽A彈吉他的權力"
這時候衝突點會變,在多少分貝或是警察有個小組會來聽之後,給予其中一方權力
如果是用"感覺的",在衝突點上對一方好對另一方就一定不好
所以要比較的是,在兩者權力相互衝突之下,取哪邊會比較好
舉最後一個例子,婦女有身體自主的權力,那他們有無墮胎權?
若不違反優生保健法六條但書,婦女是無法墮胎的
我們當然會覺得這樣對婦女很不公平,女生無法墮胎對他們負擔很大
第六條之"已婚者"需"配偶同意","未成年"需"監護人同意"更讓他們為難
(配偶同意在之前草案中已拿掉,改為"告知",但監護人同意仍在)
這是在單方面考量到婦女的情形就會這樣覺得
但如果考量整體,就現行法律來看,兩者相抗會有一條對社會較好的法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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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7.181.122
1F:推 downtoearth:"認為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這就是善盡查證之責 06/12 11:12
2F:→ imegg911:所以我說現行制度下都有啦 06/12 11:14
3F:→ imegg911:只是哪種情況叫做"相當理由",這就是法官主觀認定 06/12 11:15
4F:推 downtoearth:監督力道的問題,沒有人提告,國家就不能主動介入 06/12 11:16
5F:→ downtoearth:我想不清楚的地方就在這裡,國家主動介入,會有妨礙 06/12 11:16
6F:→ downtoearth:新聞自由的疑慮,可是如果光靠一般人民的提告來監督 06/12 11:17
7F:→ imegg911:這會回到既然沒有人被害,哪國家有何理由干涉的問題... 06/12 11:17
8F:→ downtoearth:媒體,逼媒體提高素質,以實際情況看來,頗難 06/12 11:17
9F:→ imegg911:並不會有妨礙新聞自由的問題,畢竟主動被動差在要有人告 06/12 11:18
10F:→ imegg911:文中我也提到"力道"跟"成本",這是亟需考量的點 06/12 11:19
11F:→ imegg911:力道,永遠不夠,但是考量稅負多幾個零,這樣就OK了 06/12 11:20
12F:推 downtoearth:我想請問一下,NCC的功能,究竟為何? 06/12 11:21
13F:→ imegg911:這個我相信你google就可以找到了吧...... 06/12 11:22
14F:→ imegg911:NCC成立跟管轄範圍,法律都有明訂 06/12 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