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megg911 (黑色千羽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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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马总统搭高铁花费三亿?总统府:壹周刊报导不实!
时间Thu Jun 12 11:08:31 2008
这篇回D兄的推文
你是觉得报纸的品质是必须要层层的检证以维持报纸的品质
但是现行的法律不但没有对於报纸言论多加检视,反而扩大其可言论范围
好比说释字五○九号,大法官认为,尽管媒体不能证明其言论的内容为真实
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有相当理由确信为真实者,即具有善意性质
即不可课以诽谤罪。
也就是说,媒体除了现行除了"真实抗辩"跟"涉及公益"诽谤不成立之外
还多个经查证後确信其为真"而不是事实为真"
如果有兴趣,可以在google查"新新闻"
而对於D兄的疑问
对於媒体的报导把关,面临的权力冲突为"新闻自由"与"阅听人的权益"
我国并不是没有对於媒体有把关的动作(不然就不会有所谓"地下电台")
而什麽样程度的国家把关叫做须由"国家认证"
这个东西关乎於政策的执行利弊比,而这种事情并不是在这里就可以说完的
简单来说我们商品的认证只有到一个程度,不会每件商品都由国家检查
如果每样都检查你缴的税可能要多个几个零吧
所以检查到一定的范围之後,其他就交由消保法来负责
而媒体除了要考量政府去查证的成本(你每样检方都查,税负要多几百个零)
(有兴趣可以查查为什麽刑法又分为"告诉乃论"跟"非告诉乃论")
还要考量所谓的媒体"第四权"的问题
也就是过多的管制会导致媒体"第四权"无法发挥应有的监督
当然,有权力就会有所谓的滥权,有所谓的第四权就会有媒体滥用第四权
我们能做的是将滥用的人加以处罚而不会取消权力
打个比方,如不违反宪23的4条但书,自由权不受限制
令你可能会觉得大法官释字509对於媒体太好,对人民太差
这就是吵了很久很久也不会有结论的东西,两权相抵触时取何者
打个比方,就像是"A有弹吉他的权力"跟"B有不想听A弹吉他的权力"
这个比较好分,在这种权力相抵之下,采自由以不影响他人自由为限
但是如果是"A有半夜弹吉他的权力"跟"B有不想在半夜听A弹吉他的权力"
这时候冲突点会变,在多少分贝或是警察有个小组会来听之後,给予其中一方权力
如果是用"感觉的",在冲突点上对一方好对另一方就一定不好
所以要比较的是,在两者权力相互冲突之下,取哪边会比较好
举最後一个例子,妇女有身体自主的权力,那他们有无堕胎权?
若不违反优生保健法六条但书,妇女是无法堕胎的
我们当然会觉得这样对妇女很不公平,女生无法堕胎对他们负担很大
第六条之"已婚者"需"配偶同意","未成年"需"监护人同意"更让他们为难
(配偶同意在之前草案中已拿掉,改为"告知",但监护人同意仍在)
这是在单方面考量到妇女的情形就会这样觉得
但如果考量整体,就现行法律来看,两者相抗会有一条对社会较好的法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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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7.181.122
1F:推 downtoearth:"认为有相当理由确信为真实者"这就是善尽查证之责 06/12 11:12
2F:→ imegg911:所以我说现行制度下都有啦 06/12 11:14
3F:→ imegg911:只是哪种情况叫做"相当理由",这就是法官主观认定 06/12 11:15
4F:推 downtoearth:监督力道的问题,没有人提告,国家就不能主动介入 06/12 11:16
5F:→ downtoearth:我想不清楚的地方就在这里,国家主动介入,会有妨碍 06/12 11:16
6F:→ downtoearth:新闻自由的疑虑,可是如果光靠一般人民的提告来监督 06/12 11:17
7F:→ imegg911:这会回到既然没有人被害,哪国家有何理由干涉的问题... 06/12 11:17
8F:→ downtoearth:媒体,逼媒体提高素质,以实际情况看来,颇难 06/12 11:17
9F:→ imegg911:并不会有妨碍新闻自由的问题,毕竟主动被动差在要有人告 06/12 11:18
10F:→ imegg911:文中我也提到"力道"跟"成本",这是亟需考量的点 06/12 11:19
11F:→ imegg911:力道,永远不够,但是考量税负多几个零,这样就OK了 06/12 11:20
12F:推 downtoearth:我想请问一下,NCC的功能,究竟为何? 06/12 11:21
13F:→ imegg911:这个我相信你google就可以找到了吧...... 06/12 11:22
14F:→ imegg911:NCC成立跟管辖范围,法律都有明订 06/12 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