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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ondark92 (明星黯月)》之銘言: : ※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 這可不一定,如果有打公法上不當得利(?) : : 有可能需要程序上確認他的委員資格不存在 : 這理由會使不同屆立委成為同一公職之連續嗎? : 如果前一屆委員資格不存在, : 那麼現任立委公職不更確認為97年2月"始任公職"? 每一任當然都是獨立的,第二任被撤銷不代表第三任就會被撤銷 但是如果二三任期間都"曾"具外國籍當然兩任都會被撤銷 : : 因為自認的效果並不相同,他自認有外國籍只是不爭所以毋需提出證據 : : 如果將來因為解職而進入行政法院審理(?)法院仍須本職權調查 : : 而既然當事人雙方就自認事項沒有爭議,法院又無反證下通常 : : 這個自認在法律上會被推定有效,所以具有外國籍, : : 而他自認外國籍失效,在法規上國籍失效需提出證明文件, : : 未提出證明文件推定他的外國籍仍為有效。 : 依法是他本屆立委就職時仍有外國籍, : 方有舉證義務而須提出證明文件, 對啊他必須要舉證他的外國籍已經喪失....., 因為他對就任前曾有外國籍不爭 但認為就任前已經喪失部份必須要提出證明文件..... 喪失不是他說了算了解嗎?? 換個例子來說,你出生以後取得中華民國籍後 一但你取得中華民國籍就會一直跟著你,然後有一天 你跟中華民國政府說"我曾經有中華民國籍,但是我認 為現在我沒有了,所以你不可以要我盡國民義務" 所以說你就沒有中華民國籍了? 這時是政府要證明你還有國籍還是你要證明你沒有國籍? (若喪失國籍的法規規定要提出喪失文件) : : 如果他主張自始無外國籍.....那的確是要先證明有外國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18.192
1F:推 moondark92:國籍法不是這樣寫的呀 06/06 23:11
2F:→ moondark92:如果是這樣,該條要改成"曾兼具外國籍" 06/06 23:12
3F:→ moondark92:該條已經限縮在擬任公職行為當時 06/06 23:13
你還是搞不清楚行為時跟發現時嗎? 在當第一任時有外國籍<---當時立委資格無效 在當第二任時無外國籍<---當時立委資格有效 在當第三任時有外國籍<----當時立委資格無效 立法院解職只是萬一他已經宣示就職以後,怎麼樣解除職務 第 2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06/06 23:21)
4F:→ moondark92:只要擬任此屆時不具此身分,即無該條舉證責任之存在 06/06 23:15
5F:推 lollygagger:這一系列文看下來,雙方程度真的差太多了.. 06/06 23:16
6F:→ lollygagger:佩服kaky大敦敦教誨的耐心。 06/06 23:17
7F:推 moondark92:行為時就97年2月呀 06/06 23:23
8F:→ moondark92:現在只討論現職,即現職"就任"時點 06/06 23:23
9F:→ moondark92:法律是對就職行為時仍具外國籍者方課與舉證義務 06/06 23:24
第 2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 現在是中華民國國民自認有取得外國籍,那就落入20條的不得擔任公職...... 所以他才要去舉證他的外國籍在何時已經失效...... 該條最後一項的規定是告訴你如果你有外國籍時怎麼樣再擔任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 於就 (到) 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 (到) 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 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就是你到任前要去辦理放棄你的外國籍<----這是最後放棄期限 並於就 (到) 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這是放棄程序完成並繳出證明的最後期限 這是定出期限,不是跟你說只有這段期間才做......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06/06 23:35)
10F:推 moondark92:發現時可以是97年6月,但要能證明其97年2月仍有外國籍 06/06 23:34
我只要證明他曾經有外國籍就可以了,因為她從來沒有提出過喪失外國籍的文件....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06/06 23:36)
11F:→ moondark92:方能課予其後續舉證義務, 06/06 23:35
國籍不是跟著立委任期的變化的.....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06/06 23:39)
12F:→ moondark92:又不是"中華民國國民曾經取得外國國籍者" 06/06 23:37
13F:→ moondark92:擔任公職時若已不具外國籍, 06/06 23:38
14F:→ moondark92:還符合"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嗎? 06/06 23:38
所以他要取得喪失文件.... 假設 1990 有外國籍 1992任議員 1996任議員 2000立委 2004立委 2008立委 現在他主張他在1991 喪失外國籍,那麼他就必須拿出 1991 喪失外國國籍的証明 那他自 1992起都不違反國籍法,而不是他主張了1991 喪失就可以 重點在"證據資料"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06/06 23:46)
15F:推 moondark92:但法條是跟著就職變化的 06/06 23:40
簡單說他沒有證明過他在擔任上述公職前,已經變成"曾"兼具外國籍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06/06 23:51)
16F:推 moondark92:在課其舉證喪失證明之前,請先舉證其就任時有外國籍 06/06 23:57
17F:→ moondark92:否則便無該條後項舉證責任之存在 06/06 23:57
18F:→ moondark92:從"曾兼具"到"就任時仍兼具"中的邏輯應由控方舉證才對 06/06 23:59
就跟你說我只需要證明哪年有國籍,就可以推定在那時間點之後他都是有外國籍的 是他必須要證明他哪時失去了這個外國籍,他證明了後我才需要在次證明他哪時又 取得了外國籍....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06/07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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