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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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李庆安一案...
时间Fri Jun 6 23:10:33 2008
※ 引述《moondark92 (明星黯月)》之铭言:
: ※ 引述《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之铭言:
: : 这可不一定,如果有打公法上不当得利(?)
: : 有可能需要程序上确认他的委员资格不存在
: 这理由会使不同届立委成为同一公职之连续吗?
: 如果前一届委员资格不存在,
: 那麽现任立委公职不更确认为97年2月"始任公职"?
每一任当然都是独立的,第二任被撤销不代表第三任就会被撤销
但是如果二三任期间都"曾"具外国籍当然两任都会被撤销
: : 因为自认的效果并不相同,他自认有外国籍只是不争所以毋需提出证据
: : 如果将来因为解职而进入行政法院审理(?)法院仍须本职权调查
: : 而既然当事人双方就自认事项没有争议,法院又无反证下通常
: : 这个自认在法律上会被推定有效,所以具有外国籍,
: : 而他自认外国籍失效,在法规上国籍失效需提出证明文件,
: : 未提出证明文件推定他的外国籍仍为有效。
: 依法是他本届立委就职时仍有外国籍,
: 方有举证义务而须提出证明文件,
对啊他必须要举证他的外国籍已经丧失.....,
因为他对就任前曾有外国籍不争
但认为就任前已经丧失部份必须要提出证明文件.....
丧失不是他说了算了解吗??
换个例子来说,你出生以後取得中华民国籍後
一但你取得中华民国籍就会一直跟着你,然後有一天
你跟中华民国政府说"我曾经有中华民国籍,但是我认
为现在我没有了,所以你不可以要我尽国民义务"
所以说你就没有中华民国籍了?
这时是政府要证明你还有国籍还是你要证明你没有国籍?
(若丧失国籍的法规规定要提出丧失文件)
: : 如果他主张自始无外国籍.....那的确是要先证明有外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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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9.18.192
1F:推 moondark92:国籍法不是这样写的呀 06/06 23:11
2F:→ moondark92:如果是这样,该条要改成"曾兼具外国籍" 06/06 23:12
3F:→ moondark92:该条已经限缩在拟任公职行为当时 06/06 23:13
你还是搞不清楚行为时跟发现时吗?
在当第一任时有外国籍<---当时立委资格无效
在当第二任时无外国籍<---当时立委资格有效
在当第三任时有外国籍<----当时立委资格无效
立法院解职只是万一他已经宣示就职以後,怎麽样解除职务
第 20 条
中华民国国民取得外国国籍者,不得担任中华民国公职!
※ 编辑: kaky 来自: 61.219.18.192 (06/06 23:21)
4F:→ moondark92:只要拟任此届时不具此身分,即无该条举证责任之存在 06/06 23:15
5F:推 lollygagger:这一系列文看下来,双方程度真的差太多了.. 06/06 23:16
6F:→ lollygagger:佩服kaky大敦敦教诲的耐心。 06/06 23:17
7F:推 moondark92:行为时就97年2月呀 06/06 23:23
8F:→ moondark92:现在只讨论现职,即现职"就任"时点 06/06 23:23
9F:→ moondark92:法律是对就职行为时仍具外国籍者方课与举证义务 06/06 23:24
第 20 条
中华民国国民取得外国国籍者,不得担任中华民国公职!
现在是中华民国国民自认有取得外国籍,那就落入20条的不得担任公职......
所以他才要去举证他的外国籍在何时已经失效......
该条最後一项的规定是告诉你如果你有外国籍时怎麽样再担任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国民兼具外国国籍者,拟任本条所定应受国籍限制之公职时,应
於就 (到) 职前办理放弃外国国籍,并於就 (到) 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丧失该国国籍及取得证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就是你到任前要去办理放弃你的外国籍<----这是最後放弃期限
并於就 (到) 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丧失该国国籍及取得证明文件。
<---这是放弃程序完成并缴出证明的最後期限
这是定出期限,不是跟你说只有这段期间才做......
※ 编辑: kaky 来自: 61.219.18.192 (06/06 23:35)
10F:推 moondark92:发现时可以是97年6月,但要能证明其97年2月仍有外国籍 06/06 23:34
我只要证明他曾经有外国籍就可以了,因为她从来没有提出过丧失外国籍的文件....
※ 编辑: kaky 来自: 61.219.18.192 (06/06 23:36)
11F:→ moondark92:方能课予其後续举证义务, 06/06 23:35
国籍不是跟着立委任期的变化的.....
※ 编辑: kaky 来自: 61.219.18.192 (06/06 23:39)
12F:→ moondark92:又不是"中华民国国民曾经取得外国国籍者" 06/06 23:37
13F:→ moondark92:担任公职时若已不具外国籍, 06/06 23:38
14F:→ moondark92:还符合"中华民国国民取得外国国籍者"吗? 06/06 23:38
所以他要取得丧失文件....
假设 1990 有外国籍 1992任议员 1996任议员 2000立委 2004立委 2008立委
现在他主张他在1991 丧失外国籍,那麽他就必须拿出 1991 丧失外国国籍的证明
那他自 1992起都不违反国籍法,而不是他主张了1991 丧失就可以 重点在"证据资料"
※ 编辑: kaky 来自: 61.219.18.192 (06/06 23:46)
15F:推 moondark92:但法条是跟着就职变化的 06/06 23:40
简单说他没有证明过他在担任上述公职前,已经变成"曾"兼具外国籍
※ 编辑: kaky 来自: 61.219.18.192 (06/06 23:51)
16F:推 moondark92:在课其举证丧失证明之前,请先举证其就任时有外国籍 06/06 23:57
17F:→ moondark92:否则便无该条後项举证责任之存在 06/06 23:57
18F:→ moondark92:从"曾兼具"到"就任时仍兼具"中的逻辑应由控方举证才对 06/06 23:59
就跟你说我只需要证明哪年有国籍,就可以推定在那时间点之後他都是有外国籍的
是他必须要证明他哪时失去了这个外国籍,他证明了後我才需要在次证明他哪时又
取得了外国籍....
※ 编辑: kaky 来自: 61.219.18.192 (06/07 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