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mann (黑騎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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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心得] 行政院和立法院將是涇渭分明
時間Tue Apr 29 18:59:28 2008
※ 引述《yeh67 (行動價值)》之銘言:
: ※ 引述《yeh67 (行動價值)》之銘言:
: : 民進黨執政
: : 立法院立委可以轉院到行政院當政務官
: : 行政院政務官可以安排選立委
: : 像蔡英文就是在兩院跳來跳去
: : 將國會與內閣當成人事酬庸的位子
: : 我想兩院應該有不同的功能與對人民的承諾和責任
: : 兩院不要再有劈腿的政客了 各司其職
: 藍委無人入閣反彈?
: 台灣是偏向總統制
: 行政權和立法權應該是制衡設計
: 不過不管是總統制或內閣制都是國會至上
憲法沒唸好?大概只有英國那種內閣制才會國會至上,他們甚至提出
主權在國會的說法(不是主權在民喔),至於總統制或是半總統制,行政
與國會都是處於平等且相互制衡的地位,並沒有國會至上這東西。又例如
我國有司法違憲審查制,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大法官可以宣告其違憲無效,
難道我豈是司法至上?當然不是,而是各權力各有其功能而已。
有興趣隨便拿本憲法來唸唸,權力分立制衡的精神在於,各權力間有
各自的目的與功能,各司其職,互不可干涉其他權力之核心領域,不能讓
任一權力掌握到「至上」的權力,以保障人民權利免受國家公權力之過度
侵害。
所以就立法權而言,其主要掌握抽象法律決定權,只能制定一般性、
抽象性之法規範,不能介入具體個案之處理。而就行政權而言,其主要功
能在於具體個案之處理,行政權要制定一般性抽象規範時,原則上須經立
法權授權或不會侵害人民權利方得為之。至於司法權原則上處於被動與獨
立的地位,主要擔任紛爭處理的角色。
舉例來說,立法院可以制定法律來規範殺人要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究竟具體個案中到底是誰殺的人,只有行政權的檢
察官可以實施偵查再決定是否起訴,但因為刑事制裁,對人民權利侵害甚
大,我們不放心單純交給行政權決定,所以檢察官起訴之後還要交由法院
再次釐清被告是否真有殺人、偵查過程是否接依照法律程序為之,再次確
認國家對被告之刑罰權確定合法存在後,才可執行刑罰。
在這個案例中,立法權只能制定法律來規定到底殺人罪要件為何、刑
罰(法律效果)種類與強弱為何,但是不能插手個案之偵查程序、也不能
決定是否起訴,這是行政權的事情。起訴之後,立法權也不能干涉個案究
竟應該有罪無罪,也不能過問有罪之後到底要如何量刑,這是司法權的權
限。而司法權必須被動等行政權偵查完畢起訴後,才能審判,不能介入偵
查,其審判也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為之,不同超越立法權決定之法律。行政
權在偵查中必須依照法律程序為之,否則可能官員會被課予刑責,而被告
可能因證據被禁止採用而無罪,起訴後法院怎麼審判,行政權也只能尊重
而不能干涉。三個權力各有其權限與功能、沒有誰最大的問題,三者是處
於平等、制衡且合作的關係。
: 美國總統不能否決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決議案
除非總統太誇張,不然總統行使否決權,大多數都否決了。又以法國
總統為例,其可以主動解散國會,或是發動公投反制國會,都可以證明國
會沒有至上,雙方是處於平等,且既制衡又合作的地位。
: 立委別學民進黨的壞風氣 立委任期未滿就想轉院當官
: 真的是給立委做小了 何況選制改變後 現在的立委比以前民意基礎更強
: 即使是國民黨不分區立委也是有501萬政黨票的民意基礎
: 人民給了20個名額 這20個人也是不能對選民不負責任
我比較好奇國民黨立委獨大的立法院給我們帶來什麼好風氣?開議狂
提錢坑法案,不然就是立法院院會四次唱空城計,明明一堆法案該審而未
審,還敢說「無案可審」,然後說等520之後再說,這樣不知道是不是
對選民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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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yeh67:謝謝賜教 幸會高手 04/29 21:18
※ 編輯: Rechtmann 來自: 210.192.236.36 (04/30 04:43)
2F:→ Rechtmann:純交流,要說高手實不敢當。 ^^" 04/30 0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