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ydai (衝衝衝!!!)
看板KMT
標題Re: [新聞] 馬英九特別費案 最高院三審無罪定讞
時間Thu Apr 24 22:36:45 2008
※ 引述《longstay (longstay)》之銘言:
: 馬英九特別費案,一、二審獲判無罪,檢方上訴到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已經做出裁定,下午3點將召開記者會說明。
: 歷經1年多纏訟,特別費案一、二審判決馬英九無罪,但首長特別費爭議性大;高檢署表示最高法院因就此爭議問題做出統一見解,因而提起上訴,經過3個月審理,最高法院下午將召開記者會說明判決結果。
: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arieslu20080424124306
我比較感到疑惑的是
馬英九被判無罪
那為什麼市府秘書被告偽造有罪? 被判1年2個月
這樣說是市府秘書害馬英九的嗎?
那市府秘書有什麼膽去偽造文書?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3.20.1
1F:推 vitali:你把市長想的太小 把市府秘書想的太大 04/24 22:48
2F:推 Rolflin:你有認真看前面的判決嗎?余文把小面額換成大面額發票 04/24 22:48
3F:推 N321O:最高法院最後認定特別費"非實質補貼"... 當初一堆藍人 04/24 23:32
4F:→ N321O:在網路上聲嘶力竭的替馬辯護說特別費是實質補貼... 04/24 23:33
5F:→ N321O:最高法院已賞了牠們一個大巴掌 04/24 23:34
6F:推 shakalaka:就算當成公家費用來看,馬的用法也沒問題... 04/24 23:41
7F:推 McCain:但馬英九無罪定讞也是事實 04/24 23:42
8F:→ McCain:馬的問題是太吝嗇 捨不得把特別費花完 04/24 23:43
9F:推 ppit12345:簡單來說就是馬有提到幾個要素 04/25 00:05
10F:→ ppit12345:1.特別費未匯入帳戶前是公款 04/25 00:05
11F:→ ppit12345:2.特別費匯入帳戶後是私款 04/25 00:05
12F:→ ppit12345:3.特別費一半需領據一半須單據 04/25 00:05
13F:→ ppit12345:4.領據的部份只要證實是公務用或公益用而非私人用, 04/25 00:06
14F:→ ppit12345: 即不形成犯罪事實 04/25 00:07
15F:推 N321O:樓上的... 還在 Lag ... 去把最新的判決書看一下吧 04/25 00:07
16F:推 ppit12345:法院不認定的實質補貼,在於把特別費當做私人用 04/25 00:08
17F:→ ppit12345:我已經看完了才說的.n3210要不要去再"看"一次? 04/25 00:10
18F:→ ppit12345:馬就是證實了這部分是"因公領用"所以才會無罪 04/25 00:11
19F:→ ppit12345:而不是當成"私人用途"的"實質補貼". 04/25 00:11
20F:→ ppit12345:n3210跳針頗大就是了,當初大家就已經說的很清楚 04/25 00:13
21F:→ ppit12345:1.特別費領據部份要求說明因何領用 04/25 00:13
22F:→ ppit12345:2.這部份是由市長先貼錢再領用,所以特別費只有在匯入帳 04/25 00:13
23F:→ ppit12345: 戶後即為私款,不然你要縣市長貼兩次錢? 04/25 00:14
24F:→ ppit12345:3.會計部門不收理由太離譜的領據 04/25 00:14
25F:→ ppit12345:所以n3210別跳針了,只把大家討論要點中的一句話節錄出來 04/25 00:15
26F:→ ppit12345:跳針,是很沒有意義的(喝茶) 04/25 00:16
27F:推 shunwang:大家心裡有數就好 不要再辯 黑說成白 是政治人物的專長 04/25 06:28
28F:→ shunwang:公費就是公費 不是額定薪資 可憐的是納稅的公民 04/25 06:30
29F:推 shunwang:小偷偷東西 被抓到後 說東西還你 就無罪了 04/25 08:56
30F:推 mc3827:若真的沒有罪,請問目前有誰敢特別費匯到自己戶頭? 04/25 11:57
31F:→ yipi1357:因為馬英九開先例了 所以大家可以默默的把特別費存到自己 04/25 12:09
32F:→ yipi1357:帳戶囉Y 04/25 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