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ydai (冲冲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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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马英九特别费案 最高院三审无罪定谳
时间Thu Apr 24 22:36:45 2008
※ 引述《longstay (longstay)》之铭言:
: 马英九特别费案,一、二审获判无罪,检方上诉到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已经做出裁定,下午3点将召开记者会说明。
: 历经1年多缠讼,特别费案一、二审判决马英九无罪,但首长特别费争议性大;高检署表示最高法院因就此争议问题做出统一见解,因而提起上诉,经过3个月审理,最高法院下午将召开记者会说明判决结果。
: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arieslu20080424124306
我比较感到疑惑的是
马英九被判无罪
那为什麽市府秘书被告伪造有罪? 被判1年2个月
这样说是市府秘书害马英九的吗?
那市府秘书有什麽胆去伪造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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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23.20.1
1F:推 vitali:你把市长想的太小 把市府秘书想的太大 04/24 22:48
2F:推 Rolflin:你有认真看前面的判决吗?余文把小面额换成大面额发票 04/24 22:48
3F:推 N321O:最高法院最後认定特别费"非实质补贴"... 当初一堆蓝人 04/24 23:32
4F:→ N321O:在网路上声嘶力竭的替马辩护说特别费是实质补贴... 04/24 23:33
5F:→ N321O:最高法院已赏了牠们一个大巴掌 04/24 23:34
6F:推 shakalaka:就算当成公家费用来看,马的用法也没问题... 04/24 23:41
7F:推 McCain:但马英九无罪定谳也是事实 04/24 23:42
8F:→ McCain:马的问题是太吝啬 舍不得把特别费花完 04/24 23:43
9F:推 ppit12345:简单来说就是马有提到几个要素 04/25 00:05
10F:→ ppit12345:1.特别费未汇入帐户前是公款 04/25 00:05
11F:→ ppit12345:2.特别费汇入帐户後是私款 04/25 00:05
12F:→ ppit12345:3.特别费一半需领据一半须单据 04/25 00:05
13F:→ ppit12345:4.领据的部份只要证实是公务用或公益用而非私人用, 04/25 00:06
14F:→ ppit12345: 即不形成犯罪事实 04/25 00:07
15F:推 N321O:楼上的... 还在 Lag ... 去把最新的判决书看一下吧 04/25 00:07
16F:推 ppit12345:法院不认定的实质补贴,在於把特别费当做私人用 04/25 00:08
17F:→ ppit12345:我已经看完了才说的.n3210要不要去再"看"一次? 04/25 00:10
18F:→ ppit12345:马就是证实了这部分是"因公领用"所以才会无罪 04/25 00:11
19F:→ ppit12345:而不是当成"私人用途"的"实质补贴". 04/25 00:11
20F:→ ppit12345:n3210跳针颇大就是了,当初大家就已经说的很清楚 04/25 00:13
21F:→ ppit12345:1.特别费领据部份要求说明因何领用 04/25 00:13
22F:→ ppit12345:2.这部份是由市长先贴钱再领用,所以特别费只有在汇入帐 04/25 00:13
23F:→ ppit12345: 户後即为私款,不然你要县市长贴两次钱? 04/25 00:14
24F:→ ppit12345:3.会计部门不收理由太离谱的领据 04/25 00:14
25F:→ ppit12345:所以n3210别跳针了,只把大家讨论要点中的一句话节录出来 04/25 00:15
26F:→ ppit12345:跳针,是很没有意义的(喝茶) 04/25 00:16
27F:推 shunwang:大家心里有数就好 不要再辩 黑说成白 是政治人物的专长 04/25 06:28
28F:→ shunwang:公费就是公费 不是额定薪资 可怜的是纳税的公民 04/25 06:30
29F:推 shunwang:小偷偷东西 被抓到後 说东西还你 就无罪了 04/25 08:56
30F:推 mc3827:若真的没有罪,请问目前有谁敢特别费汇到自己户头? 04/25 11:57
31F:→ yipi1357:因为马英九开先例了 所以大家可以默默的把特别费存到自己 04/25 12:09
32F:→ yipi1357:帐户罗Y 04/25 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