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odh (oodh)
看板KMT
標題Re: [閒聊] 桃園航空城條例草案
時間Sun Apr 20 14:40:25 2008
※ [本文轉錄自 Policy 看板]
※ 引述《zaku7777 (zaku)》之銘言:
: 第一條,它指明了機場特區的經營範圍,包山包海是最好的形容詞,
: 機場特區不只是機場業務,還可以包括自由貿易港區,經濟園區,以及行政院核准的項目
: 因為它的野心這麼大,野心大沒什麼不好,但做事不漂亮就很糟糕了,
: 第三十八條,說明機場特區的範圍.
: 本條例施行後,本機場得視實際需要擬具機場特區之可行性規劃報告及營運計畫書,
: 徵詢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財政部之意見,呈監督機關核定為桃園國際機場
: 特區(以下簡稱「機場特區」)。機場特區之範圍不限於原桃園國際機場航空站
: 之管制區域範圍。
: 這一條的問題是,它的包括範圍太大,"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這可以
: 泛指台灣的任一角落都可以,如果只指桃園縣,那可以單指桃園縣,或是所在地縣政府,
: 就可以了,
: 這是因為機場特區,需要大量額外的土地,做它的經濟園區
: 39條說明公私立機關都可以加入機場特區,
: 另外38條,39條的縣市政府與財政部都只有徵詢的權利,核定權是行政院
: 第40條為機場特區把台灣大大小小的科學園區,經濟園區的併入開了一扇門
「所在地」
桃園機場的所在地 不會是台北縣嗎 他自然無法併得到竹科(新竹市)
也就不可能把台灣大大小小的科學園區併入
: 41條,機場特區會協調都市計劃非都市計劃的變更
: 第42條
: 機場特區土地之取得,其原屬其他機關管理者,本機場得申請撥用;原屬私有者,
: 得予徵收,並按市價補償之。
: 問題出在"得"字
: 第43條講要如何徵收私人土地
: 第44條
: 機場特區內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應課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取得時應課徵之契稅
: ,得予適當減免。前項減免之標準,由財政部會商本機場擬定,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 公私立機關加入機場特區後,只要被認定是供機場特區直接使用(理論上他們都是有提
: 出營運計劃加入的,當然是直接使用)直可以依機場特區協議的優惠稅率
: 第45條
: 機場特區內之私有土地,除經本機場同意外,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為
: 民事執行之標的。
: 咦? 理論上特區內的土地都不是機場特區的嘛,就算有私人土地,也應該納入特區的
: 營運計劃之中,講了那麼多,從38條劃定特區開始,劃進特區的土地,機場法人未必
: 馬上徵收,45條禁止土地所有人買賣,收租獲利,抵押貸款的權利,
如果你這裡 「45條禁止土地所有人買賣」
是這個董事會高興任意可以為之的 那你下面說的都對
但是呢 條文裡 「第十四章 監督機關」
明文寫著 監督機關為立法院 監督權責有包含
「財產、財務、
私有不動產處份與設定負擔」
(感謝你的舉例,我終於看懂這句了)
就算這個董事為想圖私利不在乎公信力,台灣的行政院也不可能配合
之前就說了 因為占地大、既有廠商多,
所以機場園區不可能「應徵收」 當然要「得徵收」
要維持園區的主題性 並避免有心人事炒作未徵收的私有地,當然要能禁止買賣
你說「科學園區沒有巧立名目」
你看我貼的那篇文裡,科學園區設置條例
第十七條 私有廠房轉讓:
園區可以用「未經核準設立」「使用情形不當」「抬高價格轉讓」
與「依第十條規定」 把一個廠商強制遷出
「使用情形不當」都可以作理由了 我不懂機場條例和它的差別何在?
而同樣的,你看 科學園區也禁子「抬高價格轉讓」
既然所謂「禁止買賣炒作」是必要的
又有行政院在作監督,自然就不是董事會愛和誰勾結就可以壓榨地主的
如果說,這樣你還要懷疑「行政院和董事會勾結」 或 「董事會欺瞞行政院」
那 科學園區為什麼沒發生 利用亂趕人來謀利的事呢?
航空園區有的權利科學園區也有啊 只是一個全收歸國有 一個留給企業可以私有而已
那,如果你可以接受
「禁止轉讓買賣」不是董事會、管理法人想做就做、行政院都會配合的話
你下面的後續發展 所帶來的困擾及不當利得 自然也就不會發生
而實例是
科學園區就沒有發生利用亂趕人來謀利的現象
科學園區的主管機關是國科會 國科會遠沒有行政院大、正式、公開
國科會主委也不會老是被記者、立委盯著要檢查要質詢
我想機場園區是不會比科學園區來得更容易謀利吧
: 所以42條才能講一句 "按市價補償之" 土地被禁止流動,當然不能炒作,地價只好
: 降到底,
: 如果機場特區是用到那徵到那也就算了,
: 問題是,從一開始它的經營標的,與經營範圍,特區範圍,都有很大的自由性,
: 操作的自由性也很大,
: 特區內的私人土地,可由機場特區徵收,也能給私人機關經特區同意價購,
: 土地所有人沒有不動產的收益,就算賭氣不賣,特區也能辦理徵收,真是吃人夠夠,
: 私人機關經特區同意價購後,便可執行開發案,土地便宜,自然成本便宜,
: 大開方便之門
: 簡單講,被機場特區包括之後的土地,特區只需統合開發營運計劃,
: 其餘的土地價購,開發,建設,都可以交給配合的財團來搞,
: 財團有42條 44條 45條護身,買地皮的成本極度便宜,且之後特區還會協助
: 變更都市計劃,萬事ok
附上,我在另一篇文章的推文整理:
請注要「監察機構審核」這點
這些都不是這個管理當局自己想做就可以做的,
全都要行政院或交通部同意 幾乎等於是政院 的下行部會單位 而不是公法人了;
如果行政院要給他落地簽
如果行政院要同意他開的收費標準,
就讓行政院長負責,行政院長也是會赴立院備詢的
董事會七個人都是政院長派的 績效報上去自然就是考核
對私有土地可以「價購」而不是出售,
而且款文裡寫很清楚了
機構的監督機關對 管理局的不動產、財務 都有監督權責
重複一次 董事會都可以直接讓行政院長拔掉了,
這個機構充其量只是像公有行庫一樣,
公有銀行的財產也不是國產 (國產是公銀行的股份)
交通銀行賺了錢會進國庫嗎 也不會啊 除了法定上繳之外就是政府持股股息;
你覺得幾大公銀 是國中之國嗎?
台灣的公銀問題是在民營化過程中政府代表私自掌握股權、脫離政府掌控;
但這個機構沒有股權,也明定相關 產業和民代不能作董事
連公銀的弊病它都沒有了 還有什麼問題
我覺得 一定要用「政府機構」的角度去看 才會有諸多疑慮
今天就是要「法人化」
之前轉的文章裡 高雄港也會「法人化」
像公有行庫 像國營事業或公賣局、中華郵政 一樣 這些單位
賺的錢也不會變成預算(也只是定額上繳) 我覺得要用「法人」
的角度來看,要不然
諸多懷疑質疑的 「根本不適合法人化」要滿足這些質疑就無法法人化
然後 再次要大家注意 有「監督機關」 我文章都寫得很清楚了
像採購 又不是想買就買 要有採購辦法 而採購辦法要政院同意
這樣也可以說成是「巧門」我實在不能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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